加國鞋native在台爭取商標權失利 #native非「本地」製 恐混淆敗訴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台視新聞) 2013-04-26 14:38:37     加拿大潮鞋native shoes近年非常熱門,連美國總統歐巴馬的女兒都是愛用者,該品牌前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但智慧財產局認為native字義是「本地的」,容易讓消費者以為是產地來源說明,缺乏商標識別性,駁回申請。業者不服打官司,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同智慧財產局見解,判業者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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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時尚走入生活 蘋果力求與汽車結合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2013年4月26日 上午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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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識別性 加牌鞋款註冊踢鐵板      22:54:44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5日電)智慧財產局認為Native意指「在地的」,不具識別性,不准加拿大鞋牌Native Shoes在台註冊。法院今判決品牌敗訴定讞。
加拿大國民輕量鞋Native Shoes創立於2009年,以紅黃綠藍黑為基本色調。
香港商納提芙鞋業有限公司(NATIVE SHOES LIMITED)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去年被駁回,Native Shoes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局認為,「native shoes」中譯有「本地、原產的特有的鞋子」之意,依民眾一般的英文程度,會直接翻譯成本土的鞋子,此商標不具識別性。
Native Shoes主張,「native shoes」是不合乎文法、不合乎語言習慣的獨創用法,若要表達鞋子產自「本地、本土」,「locally-made shoes」或「local shoes 」才正確。此外,此商標已在全球多國獲准註冊,品牌又經媒體大量報導,可知品牌商品在台受歡迎的程度,商標已廣為所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相關消費者對於「native shoes」的認知,是以直接字義,也就是「本地的、原產的鞋子」理解,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nativeshoes」為商品的標識,商標不具識別性,駁回Native Shoes。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Native Shoes上訴,判決Native Shoes敗訴定讞。1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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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正中好米」 送禮自用兩相宜

自立晚報2013年4月25日 下午9:52

【記者陳開明台北報導】「正中好米」為農糧署中區分署輔導中部地區農會及糧食業者推出優質好米的註冊商標,參與的業者有14家,其食米產品兼具品質與健康,包括CAS良質米、有機或產銷履歷驗證、符合國家標準一、二等的小包裝米及米禮盒等,均是安全優質的嚴選好米,歡迎大家選購。


農糧署中區分署25日表示,本(102)年度中部地區參與「正中好米」的糧食業者有:台中地區農會、霧峰區農會、田中鎮農會、竹塘鄉農會、草屯鎮農會、二崙鄉農會、西螺鎮農會、源福順碾米工廠、保證責任彰化縣第一稻米蔬果生產合作社、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田碾米工廠、東遠碾米工廠等,其中包括該分署輔導之稻米產銷專業區、通過CAS驗證或履歷驗證,以及榮獲十大經典好米之糧食業者,產品從田間到加工生產過程均層層把關,以確保最佳食味及安全,讓消費者吃得更安心。


農糧署指出,「正中好米」整合中部地區業者生產之包裝米品牌,產品包含米種如越光米、益全香米、台梗9號、台中194號等,都是很受消費者喜歡的品種。「正中好米」品項相當多元,除了常見的精緻小包裝米,業者更用心推出特色禮盒,不但創新、實用、環保、典雅、時尚,並可依客戶需求作各種客製化主題設計,不論是節慶送禮、婚嫁囍米、彌月禮、平安米或是企業贈禮都非常受歡迎。有越來越多民眾選擇米禮盒贈送親友或客戶,讓受贈者感受到濃濃心意。該分署竭誠歡迎消費者以行動實質支持國產在地好米,踴躍選購健康安全的「正中好米」。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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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Timeline商標侵權官司今開庭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 )必須向芝加哥聯邦法院證明,動態時報功能(Timeline)並未侵害Timelines.com的商標權。

Timelines公司2011年9月控告臉書侵害商標權,距臉書宣布用戶個人首頁採用動態時報功能不過一周時間。

Timelines 公司將於22日出庭,希望禁止臉書使用該公司在聯邦註冊的Timelines商標一詞,並索求與臉書Timeline廣告營收相同的賠償金。

【2013/04/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臉書Timeline商標侵權官司今開庭 | 國際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5/7848182.shtml#ixzz2RuYaEI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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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祖教誨 文創業者捐獻智財權 
自由時報2013年4月20日 上午8:44

〔自由時報記者陳燦坤/北港報導〕回應媽祖諄諄教誨,文創業者蔡享潤捐出自行開發的媽祖祈福卡等產品專利、商標權,成為朝天宮有史以來創舉,這些文創產品從無到有,花費不少時間、心血,但近來蔡享潤在夢中頻感應到媽祖開示奉獻所有,雖然感到不捨,蔡享潤還是決定捐贈朝天宮。


拿出已取得專利或商標權的知足筷子、媽祖木片祈福卡、虎爺糕、報馬仔公仔、小令旗香火吊飾等,蔡享潤表示,當初回北港開設個人工作室,認為坊間由媽祖信仰衍生的文創商品相當浮濫,甚至已失去信仰意義,遂萌生幫媽祖「宣誓主權」的念頭,將自行研發的商品提出專利、商標所有權。


這些文創商品一問世,在蔡享潤直屬的通路相當受歡迎,許多靈感也源源不絕出現,使得蔡享潤不斷地投入研發,打算申請更多專利、商標,但近來睡夢中常浮現媽祖身影,對蔡享潤開示捐出這些商品創意所有權。


蔡享潤坦承剛開始很猶豫,畢竟文創商品從無到有,前後投入五年心血,光申請過程花費高達二十餘萬元,平白就這麼捐出實在做不到,可是媽祖持續在夢境出現,蔡享潤終於決定將專利、商標權捐出。


朝天宮董事張勝智表示,媽祖廟開基三百餘年,獲贈的令旗、神像等文物極豐富,捐智慧財產權則是頭一遭,但媽祖廟樂觀其成,十分肯定信徒的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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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賺8萬元 請你設計彰化火龍果


【大紀元2013年04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謝平平台灣彰化報導)火龍果的產季快來囉,彰化二林鎮農會為了推廣火龍果,邀請有創意的民眾一起來設計火龍果,最高獎金8萬台幣,5月17日報名截止。



目前全台大約有800公頃種植火龍果,其中彰化二林就占了1/4,火龍果種植期大約兩年,期間不太需要噴灑農藥,且內含胡蘿蔔素、鈣、磷、鐵、維生素B1、B2、B3與維他命C,還有一般植物少有的植物性白蛋白、花青素、水溶性纖維素等,是一種營養豐富,老少咸宜的水果。彰化二林農會表示,許多人對火龍果的印象都留在1997年剛引進種植時的味道,歷經數年,火龍果味道已經改進,且風味獨特,為了增進民眾對火龍果的認識,特別舉行「彰化火龍果品牌行銷設計大賽」,推出特優獎1名,獎金8萬台幣,優等獎2名,獎金2萬台幣,佳作3名,獎金各得5千台幣。

彰化火龍果品牌形象設計比賽內容包括:(1)品牌商標一式、(2)品牌名稱一款、(3)品牌標語一款、(4)文字敘述品牌設計理念。5月17日前完成報名手續,5月31日公布獲選名單,民眾可上官網http://star.linker.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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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 iPhone 曝光?塑料材質萬元有找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2013年4月19日 下午6:48

新頭殼newtalk 2013.04.19 謝莉慧/綜合報導


傳聞多時的蘋果(Apple)塑膠材質的平價iPhone智慧型手機,最近總算有跡可尋。英文科技消息部落格《Tactus》本周四 (18日) 刊登一張據稱是平價iPhone手機的背蓋實照,並指出該手機一如傳言採用了塑料外殼設計,還有5種顏色可供選擇,1支要價在萬元以下。不過,到目前為止,蘋果官方還沒做出任何回應。


根據該網站所登的照片顯示,蘋果低價版iPhone的外觀採用一體成形的PC(聚碳酸酯)材質,看起來有點像蘋果之前推出的白色塑膠殼MacBook筆電外殼縮小版,上面也印有蘋果商標及iPhone標準字樣。


該報導指出,這款平價iPhone的塑膠背殼本身厚度0.4至0.6毫米,整支手機的厚度可能是9毫米、高12 公分、寬6.2至6.5公分,整體機身也會比現有的iPhone 4s還要稍微寬長一些,而且平價版的iPhone靜音開關似乎改採按鍵式設計。


報導還指出,平價iPhone據稱將採用32奈米製程的A5處理器,與蘋果小尺寸平板電腦iPad mini相同;且螢幕據稱將為3.5吋,與iPhone 4S相同但比iPhone 5小。此外,該機還可能配備與iPhone 4一樣的 500萬畫素相機。


報導進一步引述製造商消息表示,它只會搭配1個3.5吋的Retina螢幕,還採用一顆32nm製成的A5核心處理器,而這款平價版iPhone本身也會擁有1顆500萬像素的相機鏡頭,同時提供有包括白色,黑色、藍色、紅色、黃色等5款顏色讓蘋果迷挑選,最快將會於10月中旬發布,售價將可能訂在300 美元,約台幣89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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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iPhone長這樣?疑精美PC材質機殼照外洩!傳5色可選
2013/4/19 鉅亨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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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載示有解?故宮向陸申請註冊商標
北京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左)率團訪台,19日在國立故宮博物院與院長馮明珠(右)進行「兩岸故宮交流會議」。

  為解決國立故宮博物院在中國大陸的名稱載示問題,故宮院長馮明珠19日表示,故宮已經於3月4日正式向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包括饕餮文在內的國立故宮博物院中英文全銜註冊商標,預計6個月內會有結果。若申請獲得通過,台北故宮數位展覽與文創商品展可望先行登陸展出。

  率團來訪的北京故宮院長單霽翔19日上午與台北故宮院長馮明珠舉行一場「兩岸故宮交流會議」,會後兩人召開聯合記者會,向外界說明兩院未來的具體合作計劃。
  馮明珠指出,外界關切台北故宮文物能否赴陸展出,這牽涉到「司法免扣押」與「名稱載示」2大要件,「司法免扣押」仍有待大陸方面解決。至於「名稱載示」,經過與陸委會溝通,台北故宮已經向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包括饕餮文在內的國立故宮博物院中英文全銜LOGO註冊商標,若能通過,名稱載示將不是問題;若遭否決,台北方面計劃將此議題提到海基、海協兩會進一步協商。馮明珠說:『(原音)我們台北故宮博物院的全名叫做國立故宮博物院,只要大陸能同意這一點,我們很多事情都能夠突破,也不需要借重甚麼白手套,所以我覺得這個關鍵不在我們,我們也希望能過通過。』
  北京故宮院長單霽翔也表示,「司法免扣押」並非北京故宮層級所能決定,但名稱載示不是問題,他希望2015年兩院共同慶祝90週年慶時,台北故宮的數位展和文創商品展可以先行到北京故宮展出。
  此外,兩院在會議中也達成多項共識,台北故宮今年10月將有「十全乾隆清高宗的藝術品味」特展,北京故宮同意出借相關文物共襄盛舉,目前確認的文物包括英國18世紀銅鍍金轉水法人物馬馱座鐘、清人畫弘曆是一是二圖軸、圓明園銅版畫四開(海宴圖)等42套文物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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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強化保護商標 雙管齊下

作者: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2013年4月17日週三 台北標準時間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為強化商標權保護,大陸增訂懲罰性條款與加重處罰條款,在懲罰性條款中,法院自行判決賠償金,從現行的50萬元人民幣,增加至最高可處100萬元人民幣,且大陸工商總局透露,不排除會再往上調。


大陸現行的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的賠償金,是以侵權人所獲利益作為計算依據。


大陸工商總局商標局法律事務處長原琪表示,由於美、日相當關注賠償問題,再加上目前反覆侵權行為嚴重,5年內就有2次侵權紀錄,頻率相當高,所以這次修法將加重處罰條款。也就是將依據侵權人利益,最高乘上3倍賠償金。


同時,新增懲罰性條款,若遇到無法計算侵權利益時,將交由法院按照情節判決賠償金,從50萬元人民幣,增加至100萬元人民幣。不過原琪說,目前外界認為仍然太低,因此不排除會再往上調。


同時,為了杜絕惡意異議,大陸也限縮異議提出者的資格,從任何人均可提出,限縮為必須是已使用商標者或是利害關係人。


所謂的異議,現行大陸商標法規定,工商總局凡是初步審查通過該廠商申請商標權,將會對外公告3個月,若無人提出異議,就會正式核准商標。


原琪表示,不過有「極端聰明」的人會利用這項規定,刻意針對某家廠商提出異議,甚至項目高達51項,通常會提出惡意異議,可能是競爭對手,或有心人用來索取不當利益。


我方智慧局說,先前也接獲台商反應,有遇到類似情況,有人竟在3個月期滿前一天提出異議。


據了解,通常廠商遇到惡意異議,也只能「私下解決」,若尋求其他法律管道,可能緩不濟急。


有鑑於此,大陸因此限制提出異議對象的資格。我方智慧局認為,此舉有助於解決台商遭到惡意異議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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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標介紹非傳統商標介紹~
  以往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平面商標較為大家所熟悉,然而廠商在面對競爭激烈的市場,如何加深消費者對商標的熟悉度及忠誠度已成為其重要之行銷策略,從而依使用取得識別性之商標或立體形狀、聲音及顏色等新型態商標應運而生。這些商標如果在交易上能夠成為表彰申請人商品之標識,並可以藉之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復無違反商標法其他註冊之要件,即可獲准註冊,取得商標權。
依使用取得識別性之商標
商標說明:商標是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誌。申請註冊之商標,應足以使相關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至於是否已成為商標?是否能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係依一般社會通念、交易情形及同業間,就該類商品之實際使用狀況等綜合考量判斷。
  有關以各式線條顏色交織組成之圖案, 使用於布料等相關商品上,依一般社會通念,僅係布料商品普通使用之花紋圖案,原本不具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識別力 。但是英商 布拜里公司的 「 BURBERRYS CHECK」商標申請註冊之初,即檢附一百四十餘年以來,以黑、紅、米色相間交織圖案作為其商品之基本圖樣, 表彰其生產製造之衣服、皮包、服飾配件等商品,經常利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傳廣告,並相繼於法國、美國、義大利、澳洲、加拿大、丹麥、西班牙、瑞士等國以 「 BURBERRYS CHECK」商標申請註冊,並於我國知名飯店及百貨公司設置精品店促銷,該「BURBERRYS CHECK」圖樣因申請人 布拜里公司長期 廣泛使用行銷,足以認定 具備商標識別之功能,因此,在八十九年間獲准商標註冊。
  「 BURBERRYS CHECK」商標分別取得註冊第九0六一九二號及第九0五九三0號二件商標,指定使用於「皮包、皮夾、衣服、背心、大衣、皮鞋、圍巾...」等商品,其商標權依商標法第七章及第九章規定受保護,未經同意使用有致混淆誤認之商標者,除應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責任外,另應負公訴之刑事責任。
  目前涉 「 BURBERRYS CHECK」商標權侵害之案件,因發生混淆誤認之程度不同,案情有異,部分案件獲判無罪,但已被判有罪的案件,也不在少數,各地法院均可查到,網路上誤傳「BURBERRYS CHECK」商標權不存在,『被捉也是無罪的...』的消息,本局已透局網站加以澄清,並提醒相關業者或代理商應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以免無端惹來官司纏身。
 
 
 
商標說明:本件申請人英商帝格斯辛普遜集團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於1934年發表了「DAKS TOP」, 是一種腰部配上鬆緊帶的寬鬆褲,奠定了西服定製的地位,也促使「DAKS」品牌的誕生,1936年該公商成為伊利莎白女王 及查爾斯王子等的指定服裝商,自1956年以後便一直是英國皇家的指定購買店,因而建立了「DAKS」在英國品牌名聲,並擁有自己的「HOUSE CHECK」及「TARTAN」格線設計。「HOUSE CHECK」係由黑色、深紅色及淺紅色線條及米色底交錯而成 之西楊棋盤格子圖案所構成,其系列產品並延伸至皮包、手提箱商品。自1984年起,其商標產品即經由商標授權國內外公司進行各種產品之產銷,並於全省各大百貨公司設置專櫃促銷,1995年至2000年在台灣之產品銷售金額高達新台幣貳億多 元,並透過國內民生報、聯合晚報、勁報、中國時報、星報、財訊、「TIME」雜誌、「VOGUE」雜誌、「Esquire」雜誌、 「BAZAAR哈潑時尚」雜誌等報章雜誌加以廣告促銷,該商標已取得日本、英國、南非、南韓等國家之商標註冊,依申請人 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查認為該「HOUSE CHECK」商標業經申請人之使用,足以使國內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申請人營業 上商品之識別標識。
 
 
 
 商標說明:本件格子設計圖早於西元1888年即由申請人公司之創始人路易之子喬治路易所設計創用。申請人於1996年 重新將該圖樣作為商標使用於新款之各式旅行箱、公文箱、背包、鞋類等商品,申請人檢送商標品牌歷史型錄、1996年至1997年 宣傳計劃書、國內外雜誌廣告及廣告金額統計數,並於國內報章雜誌如經濟日報、民生報、中國時報、電視週刊、聯合報、自立 早報、聯合晚報、BAZAAR雜誌、韻雜誌、黛雜誌、美麗佳人雜誌、茉莉雜誌等刊登促銷廣告,另以商標 形態印製「全世界反仿冒型錄小冊」等,陸續於法國、紐西蘭、安道爾、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南韓、加拿大、澳大利亞、 日本等國家獲准註冊商標,依其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查認為該商標業經申請人之使用,足以使國內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申請 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
立體商標
  所謂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而言,其與傳統平面商標最大的不同,即在於商標表現的型態具有三維特質,而非僅單純的平面。立體商標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大家所熟悉的「麥當勞叔叔」、「肯德基上校」等,都是受到註冊保護的立體商標。由於國內企業或民眾對於如何取得立體商標註冊還不甚瞭解,本局除於93年6月10日發布「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外,現更將以案例介紹之方式加強宣導,俾使商標權獲得更周延之保護。
商標說明:本件饒具創意及趣味的羊型酒瓶,為國內第一件獲准註冊的立體商標。根據商標權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該立體圖案主要係取古字吉祥之意,並象徵吉祥如意、事事順心。經本局審查後,認為其符合識別性、非功能性且未與其他申請在先或獲准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因此依法准予註冊。  
 
 
商標說明:本件商標圖樣外觀為略帶圓形四柱體之瓶身,整體表面均刻鑿成凹凸立體之龜甲形狀。依據商標權人日商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角瓶本身原本並無特殊名字,僅於其上印製「SUNTORY WHISKY」標記,但隨著逐漸受到歡迎,有消費者膩稱特殊的龜甲刻紋為「角瓶」;該公司遂從善如流,將這瓶以「龜齡萬年」為瓶身設計之威士忌定名為「角瓶」。
  據商標權人稱,第一瓶角瓶係西元1937年10月8日所生產;1994年台灣開放威士忌進口後,即開始於各大平面媒體,如:時報週刊、酒客、美華報導、商業周刊、錢櫃雜誌上刊登大量廣告,本件商標之廣告數量於1996、1997、1998年威士忌酒商品中均名列前茅;並創下優異的銷售實績,1997.8~1998.2酒客雜誌之販售情報中顯示,本件商標商品於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福客多、OK便利商店之威士忌銷售量均排名第一或第二。靈活的行銷手法與膾炙人口的廣告作品,成功創造出一股日本威士忌的熱潮,也讓日本威士忌獨特的圓潤順口順利在台灣生根。1998年6月曾委託「模範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台灣地區消費者作「三得利角瓶外觀辨識度調查報告」,報告中除顯示本件商標已享有極高知名度外,其中對於564位知悉本件商標商品之消費者,問及本件商標商品之瓶身造型及標籤特徵時,有高達72.5%的消費者表示「龜甲狀長方型瓶身」之設計為本件商標商品特徵。
  本局經審查後,認本件因其特殊設計下,已具作為立體商標之識別性,且無商品說明之情事,再加上本件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大量使用下,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有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因此依法准予註冊。
 
 
 商標說明:本件立體商標主要是由三隻栩栩如生之胡錦鳥併排站立於樹幹的橫枝上,其橫枝上並標示有「VIEWSONIC」的紅色字樣,而三隻胡錦鳥中,除左右兩隻是以紅、藍、靛、黃四色構成,中央的胡錦鳥則以靛、藍、紫、黃四色所構成。
  ViewSonic美商優派集團旗下的產品線共有四大系列:(一)CRT彩色顯示器(二)LCD彩色液晶顯示器(三)全系列投影機(四)無線通訊產品。於西元1990年在競爭激烈的美國資訊市場自創品牌,秉持其對市場的敏銳觀察及先知灼見,在短短十年之間,將ViewSonic版圖延伸至歐、美、亞、非、洋五大洲,成為視訊科技的領導者,寫下一頁華人在美國創業成功的傳奇。1999年及2000年ViewSonic即以充足的技術支援與完整的售後服務,榮獲美國Computer Reseller News (CRN)行銷通路的冠軍寶座 (Channel Champion)。ViewSonic集團找尋一個可以符合代表友善、人性化及舒適感的標誌。自創辦以來,全球設有超過30個分公司與辦事處,年營收超過10億美金,位居視訊科技之領導地位,為今日的商業、網際網路、教育和影音娛樂市場提供了多元化的顯示設備選擇,除了在原有的顯示設備產品,如顯示器及投影機的品質堅持與技術的創新外,在後PC時代的來臨,無線通訊產品及高解析度電視將取代PC而躍升為主角之際,ViewSonic亦將掌握契機結合視訊與通訊科技。
  本件結合胡錦鳥設計圖形之「ViewSonic」商標,業經申請人長期廣泛使用於顯示器及其相關週邊產品,且申請人於89、90年間業以相同之平面商標分別於第9類(原第72類)、第14類、第16類、第18類、第20類、第24類、第26類、第41類及第42類取得多件商標之註冊。
 
 
 
顏色商標
  所謂顏色商標指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是以,一般平面設計圖樣有固定的圖形形狀且施予顏色,應屬圖形商標而非顏色商標,二者並不相同。
商標說明:美商吉列公司以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之圓柱體圖形使用於各種大小電池,美商吉列公司之前手於一九七六年即在美國、澳大利亞申請商標且於一九八○年獲准註冊,並於一九七三年九月即開始在美國使用首揭顏色組合商標於指定商品上,並陸續於比利時、荷蘭、瑞士等十餘國家,註冊取得顏色組合商標。
  申請人持續在世界各地區積極促銷該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顏色組合之商標商品多年,於八十四年並在我國以「 DURACELL WORD WITH COLOR」(即該金銅、黑二色之組合之圖樣)獲准註冊在案,且在各報章媒體大量廣告行銷,其在台灣亦享有盛譽之事實,一九九八年在台灣總銷售額曾高達美金二千七百三十九萬九千元,在台灣市場佔有率有持續四年位居各著名品牌電池之龍頭,自一九九五年至二○○○年連續六年蟬連理想品牌第一名。
  依顏色組合商標申請註冊要點規定,顏色組合商標應具識別性,如經請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具使用資料證明之。本件申請人美商吉列公司,以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之圓柱體圖形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大小電池,註冊為顏色組合商標,依申請人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查認為該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之顏色組合業經申請人之使用,足以使國內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符合顏色組合商標之申請要件。
 
 
 
  商標說明:本件顏色商標係以半弧型之橘、白、綠三色組合置於服務商品包裝、旗幟、車輛車體上,其圖樣上虛線部份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份。根據商標權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商標所表達之意義為「綠色:乃大榮的傳統色系,代表愛、和平、均衡。橘色:代表希望、活力、積極。半弧型之橘、白、綠三色組合即代表大榮永續經營、生生不息、圓融和諧、穩重真誠主動與效率的服務精神。」
  再據商標權人全球網路資料以觀,公司成立於1954年,資本額17萬,貨車10輛,發展迄今,資本額達49.7億,全省據點206處、員工人數4262人、車輛2793輛,並於2002年獲得經濟部評鑑為優良物流中心,市場遍及大中華,且強調大榮一日配365天全年無休之精神,其顏色組合商標之車輛、看板、旗幟,隨處可見,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成為營業服務之識別標識。
  本局經審查後,認本件顏色商標其設計理念,且經商標權人長期大量廣泛使用下,在交易上已成為營業服務之識別標識,有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因此依法准予註冊。
聲音商標
  所謂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其係以聽覺的而非視覺的方法,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來源,惟其商標識別性的判斷與其他商標態樣並無二致,亦須該聲音具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始得准予註冊。又聲音商標因非如平面、立體、顏色商標可附著於商品或服務場所、或直接表達,需透過媒介物始得予以傳達,因此如何使聲音與其所標示商品或服務相結合,而具有識別之功能,自有賴於業者積極之使用與宣傳。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1AqysgsU0o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TTA4MgBO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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