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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冊商標 registered trademark

TM 符號代表商標,就是向公眾表明該品牌或商標是可做作辨認產品或服務的標誌,此符號可用於未註冊及已註冊的商標

商標圖樣上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具特別顯著性。又商標經註冊後,商標專用權人對該圖樣即享有專用及排他使用之權利。「R」乃一般交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己註冊之標誌,而「TM」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之標誌,任何商標專用權人或使用人均得以之標示於註冊商標上,兩者之差別在於,前者在於聲明此商標他人不得使用,而後者在於表明使用者在使用此名稱時並不是侵害別人商標,只是引用或表明之意圖而已.....

商標己註冊表現方式:

商標己註冊表現方式   

商標小常識

商標小常識1  

商標小常識2  

商標小常識3  

商標小常識4  

商標常見問題Q&A

 

Q:1.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A: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2;§23Ⅰ○13;§30Ⅰ○3;§61)

 

 

Q:2. 商標保護目的

A:「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1)

 

Q:3.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A:關於我國商標法基本原則說明如下: 
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亦即廠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必須依法申請註冊始能獲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亦可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而有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情形,而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2;§29;§30;§62)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指權利的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故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18;§23Ⅰ○13) 
屬地原則,指各國商標權的取得及撤銷應依各國法律規定,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所承認的國際註冊制度,其主張權利範圍以其所屬國領域為限。亦即在國內所註冊保護之商標權利,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 
審查原則,指我國商標註冊須經審查合法始准予註冊,若有違法事由將依法核駁其申請。(§15;§24;§25) 
使用保護原則:商標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預先申請註冊,惟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仍獨占商標權,妨礙他人的申請及使用權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各國商標法,都設繼續不使用滿3年或5年,即應廢止該註冊商標的規定。我國的規定是為3年,亦即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依法即可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爭議機會必要原則﹕商標保護既以避免混淆為目的,故商標權得排除他人註冊及使用範圍,包括所謂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我國採行註冊審查原則,固可降低註冊商標被爭議的比例,減輕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爭訟負擔,但各國商標立法例皆同,對於註冊的商標均應提供利害關係人合理提出異議或評定的爭議機會。

 

Q:4. 商標要如何設計,才能吸引消費者眼光?

A: 為使商標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能力與特性,設計商標應著重以下各點:
應具特別性 
商標若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性,在眾多的同類商品中自能凸顯自己的商品,使消費者產生深刻的印象。具特別性的商標一般較易懂、易唸、易記。例如穩潔、一匙靈、好自在等。 
應具象徵性 
商標若將公司的經營理念、產品特性、功能、性質反映在商標內,使消費者從商標就可瞭解公司的經營理念及產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於衣服,「克蟑」使用於殺蟲劑均能完全顯示產品的特性及功能。又如衛浴設備的「和成HCG」,原來為生硬、刻板的印刷體,後來改為字母線條優美、柔和並具現代感的「HCG」,就是把公司的經營理念-創造潔淨、優美、舒適的生活,設計到商標中。 
應具獨創性 
商標若非沿用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而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例如電腦商品的「IBM」,音響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腳踏車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創字,具獨創性,識別力極高,他人使用難以說是偶然而不是襲用,而受商標法較高的保護。至於較為習見的文字,因不具獨創性,他人使用於不類似商品即難說係屬惡意,因此企業在發展關係企業及多角化經營時,就會遭遇到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情形。 
應盡量與企業名稱相一致 
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來源,且為營業信譽的表徵,因此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其廣告及使用可達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積消費者印象。惟商標與企業名稱登記分屬商標法及公司法不同法規範,民眾可先行至各主管機關網站所提供登記資料進行檢索;商標註冊資訊可查詢智慧局網站→商標→商標資料檢索http://203.69.69.28/TIPO_DR/index.jsp;公司名稱登記資訊則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系統http://www.moea.gov.tw/~doc/ce/cesc1004.html,避免有時因商標被他人登記為公司名稱,或公司名稱被他人註冊為商標,致消費者混淆,造成商標糾紛。

 

Q:5. 設計商標要注意什麼,才能容易核准註冊?

A: 商標要能註冊才有保障,否則不僅他人仿冒無法禁止他人使用,有時甚至還會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虞。商標要能註冊,設計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虫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文字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 
不要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的保護不以在我國已註冊為前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著名商標所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的商品。所以民眾不要以為著名商標未在我國註冊,就可仿襲使用或矇混註冊,違反者,著名商標權人得請求停止使用或請求評定其商標應予撤銷,而蒙受損失。 
不要以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換言之,以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為商標法所禁止,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Q:6. 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A: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Q:7. 表示商標已註冊的「®」或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TM」可否載於商標圖樣內申請註冊?

 A:「®」乃一般交易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已註冊的標誌,而「TM」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均得以標示於註冊商標上,故不具商標識別性及排他性,不宜作為商標的一部分申請註冊。

 

Q:8. 相同商標可否在不同國家由不同人取得註冊?

A:商標法係國內法,其註冊保護有其屬地性,故相同商標由不同人在不同國家註冊,這是可能的。若廠商對於其商標商品/服務的經營行銷策略,基於全球性考量,即有必要依其行銷領域範圍同時於各國申請註冊保護。

 

Q:9. 發現他人仿冒你的註冊商標,要如何處理?
A:業者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63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刑責部分: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本局查禁仿冒小組檢舉,若相關事證確有侵權之虞,本局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相關偵查行動。 

 

 

Q:10. 發現他人把你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經營相同或極類似的商品,要如何處理?

A: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並不進行審查,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得依下列情形處理。
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1條及第81條規定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情事。
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係以他人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行號名稱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明知為他人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網域名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或行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負有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我國為使網域名稱的管理更為完善,成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來管理.TW之網域名稱,而TWNIC為有效處理網域名稱的爭議,特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若登記人之網域名稱與他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之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市律師公會

 

Q:11. 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A: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為聯合國組織架構下16個專門代理機構之一,其成員包括凡屬於巴黎同盟、與巴黎同盟有關之各專門同盟及協定(如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協定)、伯恩同盟,及依據公約第4條第3款規定為該組織擔任其行政事務之任何其他為促進IPR保護的國際協定會員,或聯合國會員國、與聯合國有關的任何專門機構的會員國、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等180個會員國。我國目前非為WIPO的會員,其有關智慧財產權重要具體事項的決議或聯合聲明,常為各國商標法制方向所採認。

台灣地名在大陸遭搶註事件及地名申請註冊答客問(Q&A)

2010/08/13 11:13

大陸強註台灣產茶地名等......,註冊商標案己撤銷的有(阿里山高山茶.古坑咖啡.金門貢糖)

台灣地名在大陸遭搶註事件及地名申請註冊答客問(Q&A)

壹.               台灣產茶地名在大陸遭搶註事件

一、台灣產茶地名在大陸遭特定人士搶註為商標,相關機關已經推動哪些因應措施?

答:台灣產茶地名在大陸遭搶註為商標之事件,經立法委員及媒體披露後,已由行政院陸委會邀集農委會、經濟部智慧局、國貿局及海基會進行協調分工,並積極合作推動各項應辦理事項,包括:由經濟部智慧局主動發布新聞稿、商標快訊,製作答客問(Q&A)提供業者及各界相關資訊,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協助釐清相關問題之癥結;由海基會3次去函大陸海協會,促使對方正視我方產茶地名遭搶註為商標之情形由農委會協助國內業者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撤銷遭搶註之商標;由經濟部智慧局、貿易局與陸委會評估透過WTO平台處理本案之可行性;由經濟部智慧局及農委會積極協助茶農申請產地證明標章事宜。

 

二、台灣產茶地名在大陸遭特定人士搶註為商標,國內業者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答:基於商標註冊屬地原則,在大陸地區核准註冊的商標,其商標權效力並不及於台灣地區。但是,業者如果認為該等商標有不得註冊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事由,可以依照大陸地區商標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或請求撤銷該等註冊商標。

 

三、如何對該等搶註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答:1、在該等台灣地名在大陸尚未獲准取得註冊前,依照大陸地區商標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均可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主張該等商標缺乏顯著特徵(同法第9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3款)、與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權利相衝突(同法第9條第1項)、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同法第10條第2項)、註冊有其他不良影響(同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等事由,向大陸地區商標局提出異議,以阻止其註冊。

    2、若該等商標已經註冊,可以以該等商標之註冊違反大陸地區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或係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向大陸地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等商標之註冊。

四、在該等搶註商標被撤銷前,若國內業者將台灣各該產地之產品行銷至大陸,遭到大陸商標註冊人之侵權指控時,國內業者應如何因應,以保護自身權益?

答:在該等搶註商標被撤銷前,若國內業者將台灣各該產地之產品行銷至大陸,遭到大陸商標註冊人之侵權指控,而向當地法院起訴(民事),或由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行政),甚至以涉嫌犯罪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時,國內業者可依據大陸地區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主張該等註冊商標中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之合理抗辯事由,適時維護自身權益,以免除侵權責任。

 

台灣產茶地名在大陸遭搶註為商標之相關情形

台灣產茶地名在大陸遭搶註為商標之事件,近來廣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本局基於商標主管機關之職權,特將多方蒐集關於大陸商標申請及註冊之情形彙整加以公布,希望有助於案件之處理與事實之澄清,先予說明。

透過對於台灣產茶地名在大陸地區註冊情況之檢視,不難發現相關商標之申請人或註冊人除大陸地區人民外,亦包括台灣地區之業者。基於商標註冊之屬地原則,台灣業者至大陸註冊商標,固為維護其自身之商業利益。然而,若因其在大陸搶註台灣產茶地名,進而限制或排除其他台灣業者進入大陸市場之可能性,對台灣相關業者及台灣產業之發展影響頗為重大。

因此,本局呼籲至大陸將產地註冊為商標之台灣業者,能夠考量台灣整體經濟利益,進而與國內廠商洽談移轉商標或簽立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讓台灣其他業者也能在大陸地區合法標示該等名稱,以降低對於台灣產業與經濟之衝擊。

 
 
(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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