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沈家企業與英商積架(JAGUAR)汽車的「豹圖」商標爭訟,劃下句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沈家企業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後提起上訴,唯由於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上訴駁回。
台灣沈家企業上訴不合法的原因,主要是因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公司所提上訴並未具體指出智慧法院的判決有那些違背法令的地方,僅是將在智慧法院審理時,所陳述的理由重覆提出,該院合議庭因而以上訴程序不合法,逕行裁定,台灣沈家企業敗訴確定。
2009年9月間,台灣沈家企業以「豹圖」商標,指定使用在「汽車及其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汽機車超馬力加速器」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註冊商標。
不過由於台灣沈家企業的「豹圖」商標,外觀上就與英商積架(JAGUAR)汽車的商標相近似,而且都指定用在汽車及其相關零組件商品上。
積架汽車因此認為,台灣沈家企業的「豹圖」商標,與該公司「JAGUAR & DEVICE」汽車豹圖商標,有近似而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
積架汽車主張,智慧局依商標法規定不宜核准台灣沈家企業的「豹圖」商標註冊,如果核准了也應予以撤銷。積架汽車於是向智慧局提出異議。
智慧局審查後,在2010年12月依商標法規定,撤銷台灣沈家企業的「豹圖」商標註冊;沈家企業不服打起行政官司。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