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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曾記商標戰 曾和記敗訴定讞

花蓮老字號的「曾記麻糬」認為也賣麻糬的「曾和記」商標太近似,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智財局認為消費者確實會混淆,撤銷「曾和記」的商標。「曾和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敗訴定讞。

「曾和記」前年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小米麻糬。黃姓負責人指出,其商標有台語「真好記」的意義,還有赭色塗滿色彩的圖樣,形成整體的視覺效果;與「曾記」有形式、色彩等明顯差異,不會造成混淆。

黃姓負責人說,他們申請公告8個月,取得商標註冊後,「曾記」都未異議;等他們花費鉅資製作大型廣告板、印提袋、包裝盒後,對方才提異議,明顯出於惡意。

「曾記麻糬」指出,兩家都以花蓮為據點,消費者容易混淆;且在「曾和記」申請註冊時,就請律師發函通知對方停止侵害商標,是「曾和記」惡意競爭。

智財局表示,「曾和記」與「曾記」一字不同,外觀及觀念上相近,給人一系列商標的聯想;「曾和記」商標使用於小米麻糬,「曾記」使用於麻糬、冰淇淋麻糬,屬高度類似商品。

法院審理為,兩者商標近似、商品近似,而「曾記」早於1996年陸續註冊商標,已成為花蓮麻糬重要品牌,消費者較熟悉,應受較大保護,判決「曾和記」敗訴。


【2012/09/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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