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知名粉絲廒商「龍口有限公司」與「龍口食品企業限公司」為「龍口」二字爭議六十年,智慧財權法院日前駁回侵權告訴,本案畫下句點。
粉絲廒商「龍口有限公司」與「龍口食品企業限公司」日前因商標爭議再度對簿公堂,二家均為歷史悠久之老公司,並存於業界已六十年,民國九十九間「龍口食品企業限公司」認為「龍口有限公司」於其所生產之冬粉外包裝袋上標示有「龍口食品系列」等字樣,涉嫌侵害其商標權而逕行提出告訴。
經查龍口有限公司之前身「龍口粉絲廠」係於民國四十七年設立,並於七十二年變更為龍口有限公司,而龍口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前身為民國四十三年設立之「龍口粉絲廠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九十五年更名為「龍口食品企業限公司」,兩家於前身「龍口粉絲廠」及「龍口粉絲廠股份有限公司」時期,即因相同廠名而發生爭議,嗣於五十九年間簽署和約書,約定雙方日後一切和好,不得再就各自商標中相同之「龍口」二字為爭執,自該和約書簽定後近四十年間,雙方各自發展,即未見任何爭執。
本案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智慧財權法院歷審法院認定「龍口有限公司」所標示之「龍口食品系列」等字樣,「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之普通使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名稱」及「意在延續龍口有限公司原有包裝形式,並無侵權犯意」並認商標爭議已於五十九年間達成和解不再爭議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定讞,六十年來粉絲業界二家「龍口」之爭至此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