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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技嘉科技申請以「ON OFF Charge及圖」,作為所生產主機板產品的商標,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這個商標的外文字,會讓人直接聯想是在表達「達到充電目的」的意思,無法表彰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的識別來源,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判決技嘉敗訴。
99年3月間,技嘉以「ON OFF Charge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的「主機板」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在今年4月間審定駁回技嘉的申請。
技嘉因此與智慧局打起官司。智慧法院指出,技嘉申請註冊的「ON OFF Charge 及圖」商標圖樣,係由略經設計的外文「ON OFF Charge 」及「行動電話連接於電腦主機USB 埠圖」所聯合組成。
法院認為,技嘉以結合外文「ON OFF Charge 」及「行動電話連接於電腦主機USB埠圖」,消費者產生該圖樣以達到充電目的之直接聯想,而不是表彰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的識別來源,商標整體仍不具識別性,依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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