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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用 「台灣青啤」2商標廢止

更新日期:2011/06/17 04:21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菸酒公司九十三年間申請將「台灣青啤」、「台灣青啤酒」兩件商標案成功註冊商標,但台灣青啤公司以台灣菸酒公司對於這兩項商標,都已逾三年未使用,要求智慧財產局廢止兩件商標註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菸酒三年不使用這兩項商標卻無「正當事由」,昨判台灣菸酒兩商標案均敗訴,也就是這兩項商標的註冊必須廢止,本案定讞。

台灣青啤公司反擊成功

據了解,台灣青啤公司於九十一年販賣青島啤酒,曾欲將「台灣青啤」註冊商標,但九十三年時台灣菸酒早一步將「台灣青啤」、「台灣青啤酒」兩商標向智慧財產局註冊成功,指定使用在啤酒、生啤酒、黑啤酒、無酒精啤酒等各類酒類商品。

九十八年間台灣青啤公司出招,認為台灣菸酒註冊這兩個商標超過三年都不使用,也無正當事由,已經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無正當事由不得未使用逾三年」規定,要求智財局廢止台灣菸酒公司這兩個商標的註冊獲准。

台灣菸酒公司敗訴定讞

台灣菸酒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灣菸酒指稱,因「台灣青啤」、「台灣青啤酒」兩商標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註冊公告後,曾被台灣青啤公司以違反商標法提出「異議」,該案尚未審結,擔心兩個商標有被撤銷註冊及違反商標法的民、刑事訴訟風險,才未使用,具有「正當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正當事由」,是指不可歸責於商標權人的事由,如天災、地震、原料短缺等事由,不包括台灣菸酒所述理由,昨判台灣菸酒兩商標案均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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