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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仿冒品 取消賠償金下限

更新日期:2011/06/01 03:00曾薏蘋/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之前有櫃姊賣仿冒柏金包,遭法院依《商標法》判處最低五百倍二億五千多萬元的天價賠償金,引發爭議。立法院昨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查獲侵害商標權行為,取消最低五百倍賠償金下限,僅保留上限一千五百倍的規定,至於判處多少倍,交由法官就個案判斷。

此外,昨天通過條文中,對於可以登記為「商標」的種類,有明確規範。因此,動態如手機的開機畫面等動畫影片,全像圖則如信用卡上的雷射貼紙,廣告中「有7-11真好」等唱詞,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在網路平台上販售仿冒品,對於「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在修正案中規定,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在網路購物平台,或是電視購物台,一旦兜售仿冒品,全都要負刑責。

此外,昨天還通過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範圍,申請人得將含有地理名稱或足以代表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因此文山包種茶、古坑咖啡、大溪豆乾、美濃粄條、玉井芒果、池上米等,未來都可受到商標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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