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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法 動畫可申請商標

  • 2011-05-09
  • 【中廣新聞/李人岳】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和聲音等,都可以註冊為商標。另外條文也明訂,如果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屬於侵權的行為。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都可以註冊為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舉例,未來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至於在氣味方面,由於很多國家還無法訂出標準,所以行政院沒有將相關內容納入法條,由智慧局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來處理。

修法條文也將透過電子媒體、網路等平台媒介販售仿冒品的行為,明文規定為侵權行為。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範圍,申請人得將含有地理名稱或足以代表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經委會也通過決議,本地艱困和傳統產業如果要申請台灣製造的證明標章,必要時得免除相關規費。王美花表示,會和財政部協調相關規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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