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導師帶著客戶名單“跳槽”:侵權! | |||
2011年04月25日 09:31:22 來源: 重慶日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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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導師帶著客戶名單“跳槽”被判侵權,國家機關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宣傳……“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市高法院公布了一批2010年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據統計,去年,我市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案件800件,同比增長49.81%。新收的知識產權案件以著作權糾紛案件為主,去年,我市法院共新收各類著作權糾紛案件541件,佔全年新收知識產權案件的67.6%,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涉及侵犯信息網絡著作權的案件。 案例一: 美容導師帶著客戶名單“跳槽” 案情摘要:張某曾經是我市一家日用化粧品商行的美容師。在該商行工作期間,張某與商行簽訂合同書,約定張應保守商行的商業秘密。工作期間,張掌握了一份商行的客戶檔案,上面載有江津、潼南等地若幹美容店負責人姓名或稱呼、美容產品品牌簡稱、聯係電話、所在地區等。2009年10月,張某離開該商行,進入另一家日用化粧品商行工作。“跳槽”後,張某按照以前在“老東家”處掌握的客戶名單,推銷和銷售產品。為此,“老東家”將張某及其現在所工作的商行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張某所掌握的客戶名單應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員工離開原單位後未經許可使用原單位客戶名單構成侵權,故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7000元。 法官點評:員工到新單位工作後,如果其所掌握的原單位客戶名單載明信息仍不為公眾知悉,而該員工與客戶名單上客戶進行聯係、推銷產品、進行交易,且又不能證明客戶的合法來源,也未證明客戶係基于對員工的個人信賴而與新單位進行交易,將會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業秘密侵權。新單位如果明知或應知員工的侵權行為,仍然使用客戶名單,應當對員工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 擅用他人專利設計被判侵權 案情摘要:劉某于2005年5月1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報了“廳櫃(101)”的外觀設計專利,並于當年12月7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前段時間,劉某發現我市一家家具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家具,擅自抄襲了自己所擁有專利權的“廳櫃(101)”,故將家具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0萬元。 法院判決:將被告生產的家具的形狀與涉案專利的主視圖、俯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立體圖相對比,二者整體的形狀結構和樣式風格相同,故被告方侵犯了原告方的專利權,對原告方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法官點評: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但是,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銷售與專利相近似的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案例三: 擅用他人照片編書,被判侵權 案情摘要:喬某在忠縣石寶寨景區拍攝了多幅風景照片。忠縣一國家機關編印的《世界第一大盆景 長江明珠石寶寨》畫冊和《江上明珠石寶寨》畫頁中10處使用了喬拍攝的9幅攝影作品。為此,喬將該機關告上法院索賠。 法院判決: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取得了原告的許可,故認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方立即停止在其涉案畫冊、畫頁中使用原告的攝影作品並銷毀尚未銷售、發放的侵權畫冊、畫頁,登報道歉,並賠償原告損失15000元。 法官點評:作品使用人對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曾經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出版的作品,如果要再次在不同地方使用,仍應重新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否則構成侵權。 記者 劉洋 實習生 甘雯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