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網店售假 淘寶能否全身而退? |
2011年03月20日 09:51:30 來源: 文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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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售假 淘寶“陪綁” 判罰一萬 創下先例 在店裏賣幾千元的商品,淘寶上幾百元就能到手!有過淘寶購物經驗的朋友,對這樣的感嘆不會陌生。而所謂“幾百元就能到手”的商品,通常情況下是所謂的“A貨”,或者幹脆就是赤裸裸的盜版。 在成為中國最大的電子商務平臺的同時,假貨及盜版產品泛濫,正成為困擾淘寶進一步成長的巨大障礙。成立至今,淘寶經歷過多次售假、侵權訴訟,原告方有買到假貨的普通消費者、有像王海這樣的職業打假人,有品牌擁有者……絕大多數情況下,淘寶以“僅僅是提供發布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用戶是否造假或侵權並不知曉”這樣的理由,安然度過各種訴訟風波,全身而退,直到事件被大家遺忘。 但是,發生在去年12月的一起淘寶售假訴訟案的判決,卻有可能改變已有的“遊戲規則”。一家理財顧問公司將一名在淘寶賣家以及淘寶告上了北京海淀區法院,這家名為“知錢”的理財顧問公司以投資培訓為主業。它這次找上淘寶,是因為這名淘寶賣家在自己的網店上,以幾百元的價格出售“知錢”開發、正版價高達1.2萬元的一款股票培訓課程的視頻。法院一審判決,淘寶附有連帶責任,賠償金額1萬元。 淘寶被判侵權 “知錢”的這起侵權訴訟,案情並不復雜。 原告知錢公司訴稱,2009年,該公司推出《知錢俱樂部股票培訓課程》(教學視頻),經著作權登記機關版權登記後向會員銷售。但不斷有“知錢”會員投訴稱,他們花一萬多元買的培訓課程,淘寶上幾百元就能買到。 “知錢”調查發現,在淘寶網上,有上百家經營者非法復制並出售涉案的作品,其中就有被告王超的淘寶網店。“知錢于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超停止侵害,同時判令淘寶網將除原告外在淘寶上出售《知錢俱樂部股票培訓課程》的所有鏈接均予以移除,判令侵權人賠償損失,淘寶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淘寶辯稱,該案是淘寶的注冊會員,利用淘寶網提供的信息發布平臺發布被訴侵權的信息而發生的糾紛,涉案信息,均由包括第一被告在內的網絡店鋪經營者上傳並發布的,淘寶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淘寶網作為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已經盡到了法定義務,對涉案信息是否侵權事前並不明知,也不可能明知。公司在接到知錢公司的通知後,對被網店店主發布的涉案信息以及知錢公司提供的全部被訴侵權的鏈接做了刪除處理,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淘寶與第一被告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此之前,淘寶的“僅僅是提供發布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用戶是否造假或侵權並不知曉”這一理由,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這一次,事情有了變化。法院認為:即使如淘寶公司所稱其對于網絡交易對象不負有事先審查義務,只能在事後根據權利人之通知僅對特定的鏈接採取刪除措施,淘寶公司也應當在接到權利人多次通知之後,及時刪除相關的侵權信息。淘寶的行為,已經使得“知錢”的損失擴大,淘寶應對這種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判賠償1萬元人民幣。 “翻盤”還有機會 一審宣判後,“知錢”和淘寶均表示對判決不滿,二審的開庭時間據悉就在本月。 “知錢”對一審的不滿,是因為判決的侵權賠償金數額過低。據“知錢”相關人士稱,截止2010年5月7日,淘寶網成交記錄顯示,共銷售出75套知錢“3係”課程資料。按“知錢”的定價,這些教學視頻價值95.25萬元,僅此案第一被告銷售的侵權視頻價值,已經達到11.43萬元。更讓“知錢”頭疼的是:因為網上大量侵權視頻的存在,“知錢”已經很難再通過視頻教學的方式吸引客戶,這直接影響到“知錢”的業務模式。 相對于“知錢”在京邀請各路專家對判決進行點評的“高調”,淘寶的態度堪稱“外松內緊”、“喜怒不形于色”。IT行業咨詢機構易觀國際相關分析師認為,雖然淘寶的賠償金額只是區區1萬元人民幣,但此案如果一旦終審裁定淘寶侵權,其效果堪稱是打開了“潘多拉魔盒”——它釋放出一個“危險的信號”,意味著淘寶這個中國最具人氣的C2C在線交易平臺,未來將有可能面臨無休無止的侵權訴訟。因此現階段最好的選擇是沉默,一切法庭上見。關鍵是,根據以往的經驗,二審中,淘寶並非毫無“翻盤”機會。 淘寶或許真的是有備而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淘寶的信心來自它原來的對手eBay在美國的諸多侵權訴訟中全身而退的先例。eBay于1999年進入中國內地市場,是最早涉足中國C2C電子商務的跨國巨頭,但最後卻被土生土長的淘寶逼得無路可走鎩羽而歸。 相同的官司 迥異的判決 2008年7月,在與眾多頂級奢侈品牌的持久較量中,eBay終于迎來了一場久違了的勝利。當年7月14日,頂級珠寶品牌Tiffany(蒂凡尼)起訴eBay販賣假貨一案,由美國紐約南部地區法庭作出判決——eBay勝訴。蒂凡尼于2003、2004年連續提起訴訟,稱eBay上有大量的商家銷售假冒服裝、包和珠寶,導致公司損失慘重,要求eBay撤銷1.9萬件假冒其品牌的珠寶,並立即停止賣假貨者的買賣資格,同時向eBay提出侵權賠償。eBay則稱,它只提供聯接買主和賣主的市場,不負責鑒別在其網站上銷售的幾億件商品的真偽。只有蒂凡尼通知eBay有假貨時,eBay才會去打擊假貨商。 蒂凡尼的這一訴訟案時間長達4年,2008年7月14日,美國紐約南部地區法庭作出判決:在eBay上,有用戶出售假的蒂凡尼珠寶,侵害了蒂凡尼的利益,應由蒂凡尼承擔全部打假的責任,而eBay作為一個在線零售商則不用承擔責任。法官表示,法庭同情像蒂凡尼這樣投入了巨資用以發展的著名品牌的,但是目前的美國法律是有利于在線銷售商的。他建議國會基于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考慮由品牌持有者承擔在網際網路上維護品牌的整個責任是否公平。 對于法院的這一判決,eBay對媒體表示,自2006年以來,為對付假貨eBay已投入了數千萬美元的資金。為防止假冒商品泛濫,eBay推出了特別的授權商戶計劃,一些知名品牌可以利用這一工具,搜索整個網站中的假冒商品,一旦發現假冒商品,可立即要求刪除。eBay承諾被通知有假貨後四小時內,可除掉90%的假貨。據稱,有18000家公司參加了這一計劃,包括蘋果、Coach、Oakley等。與此同時,eBay還對于經常賣假冒商品的賣家採取了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可以出售商品的數量及商品拍賣需要的時間等。 令人詫異的是,就在紐約法院宣判的半個月前,同樣的訴訟請求,eBay在法國的法院裏卻輸得“片甲不留”。當年6月30日,法國巴黎的一家法庭判決,eBay因未能阻止假冒法國路易威登集團(LVMH)旗下的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出現在其法國網站上,侵犯了LVMH的權利,需要向LVMH支 付6100萬美元的賠償。這一判決是在過去幾年裏歐洲的法院第三次否定eBay的說法。eBay對法國法院的判決相當不滿,認為這將開一個“很壞的先例”,這意味著eBay必須投入更多的資源對網站進行監管,判決還可能會鼓勵其他知名品牌提出類似訴訟,eBay恐不勝負擔。eBay稱,這一判決動搖了一個核心理念,即應由買賣雙方為交易承擔責任。而勝訴的LVMH的觀點簡單明了:不管真貨假貨,作為在線交易平臺,eBay從每項交易中都收取了手續費或從廣告中獲利,因此它“一點也不無辜”。 鏈接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政策與資源委員會委員于國富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上述條款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的措施是“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比此前我們經常引用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刪除通知鏈接的責任要高。于國富認為,本案中,淘寶網雖然屢次根據權利人的投訴刪除部分侵權鏈接,但是,根據相關證據,淘寶網對于能夠識別出來的侵權商品,僅因為其不在權利人的投訴通知上而怠于刪除,其行為顯然沒有達到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及時”和“必要”。對于那些因為淘寶怠于刪除而繼續得以銷售的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擴大損害,淘寶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截至本周四下午,淘寶網上仍有賣家銷售被稱為“股票培訓課程-2009年徐文明知錢俱樂部內部培訓課程”的商品信息,且最新的交易時間顯示為2011年3月7日,成交價格為10元。(文 吳瓊) 律師說法 無論是“知錢”訴訟網店及淘寶,還是eBay與奢侈品牌的一係列訴訟,涉及的根本問題是:誰需對打假承擔責任? 從立法角度看,各國對網絡侵權定義、處置所制定的法律原則、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將確認網絡提供商需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一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時“應作為而不作為”;二是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三是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世界各國法律是將網絡提供商的侵權過錯責任歸結于“幫助性的間接侵權”,過錯形式是不作為。 為什麼法律規定類同,而相同的案例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下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裁決?這裏既有不同法係風格、思維、邏輯、傳統的差異,也有價值取向的偏好。eBay的案件中,歐美兩地對其同樣行為的法律評價截然相反。這裏固然有法律為國家利益服務的功利影響,也有法律是為網絡新產業張揚,抑或是替傳統品牌不惜代價“護航”,即法律天平更向哪一邊傾斜的價值取向有關,當然更有法官對法律概念的理解。同樣對侵權責任的概念,eBay案中美國法律裁判認為是:網店侵害了權利人的利益,應由權利人承擔全部打假的責任,而eBay作為一個在線零售商則不用承擔責任。法國的法律裁判則認為:eBay因未能阻止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出現在其法國網站上,侵犯了知名品牌人的權利,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兩個裁判分歧的焦點,是eBay有無阻止假冒知名品牌利用其網絡平臺兜售的責任。 分析問題不能脫離實際,拿網絡交易來說,如今的電子商務網站,動輒幾千萬商戶,數億件商品傳在網上,這些網站自身並不擁有、或直接銷售那些假冒商品。所以,希望網站僅僅通過技術排查來分辨出商品的真假,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網絡服務提供者一般無須承擔“普遍注意義務”,即法院一般認定網站沒有義務對其網絡服務中的所有信息進行審查、篩選。 回頭來看“知錢”訴訟案,淘寶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處的關鍵是事實和證據。權利人須舉證已履行權利告知,已發出要求制止侵權的通知,以及通知後被通知人未採取措施制止侵權的證據,以此來要求網站承擔侵權的不作為過錯責任。至于這一過錯連帶責任有多大,根據“誰作為誰擔當”的原則,網絡用戶(網店)是直接侵權行為人,責任最大;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侵權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權信息進一步擴散;如果未能盡到此項義務,就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淘寶目前面臨的麻煩是,在“知錢”案中,它必須有充分的證明:顯示自己在接到“知錢”通知有人售假後,已經及時斷開所有侵權的鏈接並封閉網店。但以目前網際網路的發達,以及國內售假侵權者的“警惕性”,淘寶要想說服法官自己“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難度相當大。(律師 林長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