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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商標優先權註冊後天啟動
旺報【記者慶正/綜合報導】
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8日發布公告:為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特地制定《台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增設相關商標註冊申請書書式,供台灣地區申請人使用,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這項《工商標字(2010)220號》文件指出,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灣地區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台灣地區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日起6個月內,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可要求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可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參照《商標法》第24條第2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1款規定辦理,並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式。
台灣地區申請人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後,其在台灣地區的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日期,即視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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