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此「峰」非彼「烽」,日本「峰」告贏香港「烽火臺」!
香港商豪雅國際公司代理的「烽火臺」香菸,與生產「峰」香菸的日本菸草公司產生商標爭議,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烽」與「峰」字義雖不同,但外觀、讀音、觀念都十分近似,有混淆之虞,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判日本「峰」勝訴。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公司96年時,以「烽火臺FENGHUOTAI」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獲准,不過,日本菸草公司發現,該商標與其「峰」香菸類似提出異議,經審理「烽火臺」被撤銷商標,豪雅國際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豪雅國際公司主張,烽火臺又稱「烽燧」,是中國古代戰略性建築,燃燒柴草就會產生煙霧或火光,藉此傳遞訊息,因此商標除取烽火臺3字中文外,另設計煙霧縹緲的狼煙造型,有其獨特創意性,而且烽火臺3字是由名家書寫而成,兩商標顏色、字體大小、整體造型都不相同,甚至字義也不同,一般消費者應不會混淆。
日本菸草公司則表示,兩商標中文部首有些微差異,但書寫字體相仿,如果放置在一般商品架上,消費者在相當距離觀看,恐會有混淆之虞,進而誤認兩商標有關聯。
合議庭審理認為,消費者會以兩商標的中文標識作辨識,而且兩商標的外觀、讀音及觀念都很相似,屬於近似商標,判日本「峰」勝訴,全案仍然可以上訴。
烽火臺菸品在國內相當罕見,去年海巡署破獲漁船走私案曾查獲烽火臺香菸;而「峰」系列產品,則是由日本菸草公司於62年開始在全球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