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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他人舞曲當作學校舞展內容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每到9月開學季,大學裡各社團為了招收新社員,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以吸引大學新鮮人的目光,誠仔為新上任的熱舞社社長,想在社團舞展時給新生耳目一新的感受,便與社內幹部討論後,決定使用某當紅韓國團體的音樂及舞蹈作為舞展內容。最近誠仔參加學校有關著作權的演講,邊聽邊擔心起舞展內容是否有侵權問題,於是便在演講結束後請教講授著作權的陳講師。

陳講師經了解後便解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訂有合理使用規定,用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熱舞社或是學校其他社團所舉辦的舞展、成果展或各種招生活動多屬「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通常不會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而且作為表演人的社團成員,本身亦不會有表演的報酬,使用他人的著作通常也都是比較具有知名度的著作,符合以公開發表的要件,而社團舞展、成果展或招生活動,應可認為是屬於「特定活動」。因此,在這種情形下,要使用他人的音樂、錄音及舞蹈等著作進行公開演出,應該是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但要注意,如果社團舞展是以販售門票或酌收場地清潔費用等情形,則不符合第55條規定,還是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才行。至於熱舞社平常的練習利用到他人音樂、錄音及舞蹈著作,原則上應事先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有侵權的問題。

經陳講師耐心的解說,誠仔終於一掃心中的疑慮,不過另想到一個問題,熱舞社最近要自行編舞,其中有使用到麥可傑克森的月球漫步的舞蹈動作,不知道是否也有涉及著作權的問題?陳講師說明如自編舞步中使用到習用之社交舞步或是簡單的基本舞蹈動作,如月球漫步、華爾滋等的基本動作,並不屬於創作,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不會有侵權問題。

誠仔聽完後,一方面感激陳講師深入淺出的說明,一方面驚訝原來平常社團舞展會涉及到這麼多的著作權問題,剛好藉由這個機會可以學到不同的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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