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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專利商標 互相承認優先權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中)舉行智財權協議背景說明會,經濟部次長梁國新(左)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右)共同出席說明,宣布兩岸在智財權談判上的重大突破。
記者陳再興/攝影
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露曙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昨(18)日表示,雙方談判過程順利,協議內容包括:專利商標優先權、植物品種權、建立官方溝通平台及業務合作往來等四大重點,由於優先權涉及主權敏感議題,此次雙方能獲共識並納入協議,被視為重大突破。

由於台灣產業的技術研發密集度高,電子業等高科技產品的生命周期短,未來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之後,將會有助提升國內產業競爭能力,避免專利或者商標在申請空窗期時,遭人惡意搶註或是侵權,可謂這次雙方協議的重要進展。

兩岸經濟協議(ECFA)進入收尾階段,第五次江陳會可望在近日舉行,並完成ECFA及兩岸智財權協議的簽署。行政部門昨日首度針對兩岸智財權協議內容鬆口,由經濟部與陸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一改先前不漏半點口風、保密到家的態度。

王美花表示,兩岸智財權協議簽署後,將建立兩岸官方溝通平台的機制,透過「機關對機關」的管道,直接、有效、快速協助台商解決相關智財權案件,例如:侵權爭議、著名商標或地名遭搶註、台灣水果被仿標等問題。此外,我方也將要求大陸加強打擊仿冒及盜版品,以保護台商的智財權益。

智財權案件的處理通常涉及了公權力,因此美國、歐盟等國均透過協商,要求中國加強保護該國企業和人民的智財權。

王美花指出,台灣是中國的第七大貿易夥伴、第五大投資國,雙方有必要儘速得建立官方溝通平台以及協調處理機制。

至於產業界十分關注的「優先權」議題,王美花透露,將納入這次協議內容中。

她說,台灣廠商一旦向智慧局申請某項專利技術,只要在12個月之內向陸方提出申請,中國就必須承認該項專利技術已經取得,期間不能核准其他相同或類似內涵的專利申請案,反之亦然;商標優先權則是六個月。

此外,為保護對國內農業發展,協議內容也納入「品種權」議題,農委會科技處長葉瑩表示,品種權與發明專利的概念類似,是為保障植物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包括:園藝作物、花卉、水果及農產品等,均可申請植物品種權。

鑑於兩岸常因為國情文化不同,而衍生出智財權見解不同的爭議,王美花表示,協議中也將會明列雙方業務合作事項,並透過兩岸專利審查員的定期交流,消弭彼此間的隔閡。



新聞辭典》優先權與品種權

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一詞,是1884年的巴黎公約中提出的智財權保護概念。優先權指的是,當廠商在國內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時,若在一定期間內,也在國外申請該項專利或商標註冊,廠商便可主張以「國內申請日」作為「國外申請日」進行審核,避免搶註或侵權等情形發生。
植物品種權則可視為「農業智慧財產權」,由農委會負責受理、審查及核准申請案,育種家獲得品種權認證後,若發現有人盜用其研發、改良的新品種或種苗技術,將可提出求償。

【2010/06/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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