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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製成商品販售 就算侵權

中時 更新日期:2009/11/02 03:08 陳俊雄、蕭承訓、潘杏惠/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陳俊雄、蕭承訓、潘杏惠/綜合報導】

設計師劉一德的「星趴客杯」是創意或侵權?引發爭議。資深法官表示,只要可以發現和原始商標具有相當關聯性,都可算是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原商標使用者可要求停用圖案、商品下架,還可依商標價值求償

引用他人商標搞創意,無論是近似或使用相同商標,都必須將該商標以醒目方式標示;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行為時,才構成違反商標法。

創意表現與侵權界線最著名的例子當推普普教父安迪.沃荷,他愛用照片、名畫作為創作題材,常吃上官司,仿孟克畫作「吶喊」的作品,就曾遭挪威奧斯陸市政府控告。

台灣也有設計師將知名品牌Kuso化,Teddy(鮮思宏)與Roger(傅榮祥)兩位六年級生推出自創品牌Kuso糖果「O’MIMA(台語:黑鴉鴉)」,是格子店中最吸睛的商品之一,創下月賺廿萬元的熱賣紀錄。商品火紅,難道不怕正牌業者抗議嗎?鮮思宏笑笑說,搞笑糖果純粹搏君一笑,至今沒有接到關切電話。

法官指出,星巴克商標遭人以瑪麗蓮夢露等名人肖像取代原先的女神像,如果足以達到混淆大眾目的,且又使用變造後的商標、圖案製造商品販售,就不能歸類於藝術創作,而是侵權。法官強調,如果只是藝術家單純的創作,因不涉及營利使用,即使醜化、變造商標,都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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