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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改招牌 判賠248萬

王姓男子加盟知名的美式速食連鎖餐廳Subway,因生意不好,要求終止加盟,但是將餐廳名稱改為Subber,被Subway控告違約。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王姓男子須賠償Subway台灣分公司248萬元違約金。

Subway潛艇堡為全球三大速食連鎖餐廳之一,從美國引進台灣,目前在台灣有超過50家分店。王姓男子在5年前與Subway簽約,成為加盟店。加盟的有效時間長達10年,契約規定,加盟店主不得擅自變更公司招牌。

後來王因為營運狀況不佳,在95年8月將店名改為Subber。Subway認為王侵害商標權,提告並求償。今年1月,法院以智慧財產局先前已認定Subber並無違反商標法,且兩者外觀「以普通之注意,已足以區別不同」,判決Subway敗訴。

Subway另控告王違約,台北地院審理時,王辯稱曾以電子郵件與Subway公司聯絡,通知對方要終止加盟契約。但法官認為,Subway未正式同意終止契約,雙方加盟契約仍然有效,王擅自更改店名,構成違約,應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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