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企業高通商標爭奪案再開庭 上海高通索賠1億元
北京新浪網 (2017-01-25 13:52)
圍繞著「高通」系列商標,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高通」)與QUALCOMN Incorporated(以下簡稱「美國卡爾康」或「美國高通」)之間互訴頻發,且部分訟爭已曠日持久。
1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備受關注的上海高通起訴美國卡爾康、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一案。
作為原告,上海高通一方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美國卡爾康立即停止侵犯己方第「662482」號等中國註冊商標專有權的全部行為、判令高通中國公司、高通上海分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等,並索賠經濟損失1億元。
庭審當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試圖向高通中國公司及其代理律師進行採訪,但未能獲得正面置評。一天的庭審后,法院未當庭作出判決。
「高通」爭奪由來已久
上海高通多個商標此前被撤銷
本次訴訟之前,上海高通與美國卡爾康之間就高通系列商標的紛爭由來已久,相關的訴訟案件也有多起。
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上海高通董事長程儒萍稱,該公司成立於1992年,成立后不久就先後使用、申請、註冊了一系列「高通」商標。早期,上海高通以漢卡(是一種將漢字輸入方法及其驅動程序固化為一個只讀存儲器的擴展卡)為主營商品。
美國卡爾康在20世紀末進入中國市場后,同樣以「高通」字樣在媒體上宣傳。而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美國高通於2001年在北京註冊了「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以及「高通中國公司」,2008年註冊高通上海分公司。
據中新網報導,上海高通自2002年即正式向美國高通發出《律師函》。
此後,美國卡爾康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撤銷上海高通有關係列商標的申請。其中,就上海高通擁有的第「662482」號「高通GOTOP」商標,美國卡爾康於2011年9月13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2013年9月4日,商標局決定該商標繼續有效。隨後,美國卡爾康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複審階段,美國卡爾康提交了《「高通GOTOP」商標撤銷複審案專家論證會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上海高通一方的代理律師劉春雷律師介紹,最終,商評委認為「漢卡已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末退出市場,無論是字型檔晶元還是字型檔軟體與漢卡均非同一種產品」,並決定將該商標予以撤銷。中新網的報導也顯示,在美國高通的「撤三申請」下,上海高通多個商標被商標局和商評委撤銷。
最終在2014年,上海高通正式與美國卡爾康及其關聯公司開始對簿公堂。
上海高通索賠1億元
又提新疑問
在本次訴訟中,上海高通請求法院判令美國卡爾康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高通第「662482」、「776695」號等中國註冊商標專有權的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將「高通」用作其產品和服務商標的全部行為、立即停止將「高通」用作其和其關聯公司翻譯的企業名稱的字型大小,以及判令高通中國公司、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註冊的企業名稱,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同時,上海高通提出索賠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
此前,程儒萍曾告訴記者:「美國高通侵權給上海高通造成了極大的困惑,品牌混淆讓上海高通市場遭到覆蓋,所有的投入給對手做了嫁衣。」
上海高通稱,其使用註冊「高通」作為商標和企業字型大小遠早於被告,且自上世紀90年代起在計算機和半導體等領域就享有較高知名度。而美國卡爾康等使用包含「高通」字型大小的企業名稱在後,其應當也完全有能力在使用「高通」字型大小前進行檢索,以避讓原告在先商標權和字型大小權。
起訴狀還稱,由於各被告與原告經營範圍重合或近似,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類似,其使用、註冊包含「高通」字型大小的中文企業名稱,不可避免地將會使相關公眾對於原被告產生市場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過,上海高通究竟是否對涉案商標擁有權利,將是本次案件中重要的爭議焦點之一。
在1月24日的庭審現場,劉春雷律師稱,上海高通一方認為此前美國高通提交的《意見書》的形成有諸多蹊蹺之處,甚至包括專家簽名等都存有疑問,在內容和程序上也存在諸多瑕疵。
同時,劉春雷律師還介紹稱,上海高通已委託有關鑒定機構對漢卡和字型檔晶元的關聯性進行鑒定(漢卡為其1992年開始研發生產的產品,后逐漸將其更新為字型檔晶元)。而鑒定意見顯示,送檢的漢卡和字型檔晶元「兩者的硬體構成一致,邏輯關係一致,存儲中的內容一致」,「系同一類產品」。在他看來,這一司法鑒定意見將對涉案商標權屬產生重大影響,或也將影響相關案件的走向,因為漢卡與字型檔晶元在本質上仍然秉承著相同的功能,字型檔晶元僅僅是漢卡更新后的衍生產品,漢卡就是字型檔晶元的前身。
在庭審間隙,《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試圖向美國高通方面了解該公司對案件的看法,但對方及其代理律師均以「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不適宜對外發表看法」為由,未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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