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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瑞士冰晶商標 第一化粧品判賠千萬

 

勇兆代理瑞士冰晶CRYOS美容保養品及化粧品。翻攝勇兆官網 勇兆國際公司1995年取得瑞士冰晶CRYOS美容保養品及化粧品台灣總代理權,並以「冰晶」註冊商標,事後發現第一化粧品廠2006年起盜用「冰晶」商標,販售「de冰晶舒緩凝膠」10年多,憤而提告。智慧財產法院認定第一化粧品未經授權擅以「冰晶」作為商標,用來行銷商品,今判第一化粧品公司及負責人陳鵬州須連帶賠償勇兆1773萬餘元。原告勇兆公司指出,1995年起總代理著名的瑞士CRYOSLAB S.A.公司生產的冰晶肌膚滋養霜、乳霜、唇霜等多項產品,也將「冰晶」註冊商標,至今長達20多年,直到2015年初,才發現位在桃園的第一化粧廠公司,也自2006年就生產製造「de冰晶舒緩凝膠」化妝保養品,更在台北阪急百貨、台北環球購物中心中和、板橋店、台北微風松高店、高雄初夢時代等20多家店販售。勇兆公司認為已侵害其商標,2015年底寄出存證信函,第一代粧品則在2016年初下架,但勇兆接著向智財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也主張該「de冰晶舒緩凝膠」化妝保養品是第一的暢銷商品,又第一近10年來公司的總銷售金額為11億多元,因此求償10分之一,共1億1千多元。第一化粧品辯稱,該商品主要清楚標示該公司的商標「de」,沒將冰晶作為商標使用,否認侵害商標權,但智財法院觀察第一代粧品「de冰晶舒緩凝膠」產品,發現圓形塑膠外盒、小包裝隨身袋的「de」、「冰晶」字體大小均相同,又當時商品網頁也用「de第一化粧品冰晶」等字樣,認為第一已將冰晶作為商標使用,來行銷商品。法官考量第一化粧品已攀附勇兆的冰晶商標,又第一近10年總銷售金額為11億多元,該項產品占第一所有產品的10分之一,又兩方也同意採同業利潤標準的淨利率16%計算,認為第一侵害商標所得利益應有1773萬餘元,判須賠償給勇兆公司。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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