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飲料大廠黑松公司的「黑松茶花綠茶」推廣期間,製作「花太郎」短片大打廣告行銷,因此對洪氏市民註冊「花太郎」商標開日本料理店提起異議,但法院認為黑松使用「花太郎」一詞不符商標法要件,判決黑松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黑松提出的「花太郎」與洪氏註冊商標的「花太郎」一詞,雖屬高度近似,所指定使用的服務也類似,不過黑松使用「花太郎」一詞只是作廣告,也沒有申請註冊商標,根本不符商標使用的要件。
而「花太郎」又沒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事,智慧財產局核准洪氏申請以「花太郎」註冊為商標,並無不合法之處。
洪氏市民是在98年間以「花太郎」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日本料理餐廳等近20項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但隨後即遭黑松以商標近似等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黑松在訴願不成後打起行政訴訟。
黑松主張,在推出「黑松茶花綠茶」時,委託廣告公司精心製作多支幽默趣味的「花太郎」廣告短片,每日在各大電視台強力密集播送,自98年4月到99年7月廣告宣傳費就花費6,910萬元,因此黑松所創作的「花太郎」人物名稱,除與商品相結合外,已足使相關消費大眾能加以辨識,具商標的型態外,且屬著名標誌,識別性甚高。
但智慧法院認為,黑松並未將「花太郎」一詞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不適用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等規範。
黑松因此要智慧局撤銷原處分,不准洪氏的「花太郎」商標註冊,沒有理由。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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