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列支敦斯登商施華洛世奇公司,控告我國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涉及侵害商標權事件,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敗訴,必須撤銷、變更公司登記名稱及商標。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施華洛婚紗公司涉及侵犯施華洛世奇公司商標專用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施華洛」或「施華洛世奇」的字樣,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應辦理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施華洛」「施華洛世奇」名稱。
判決並指出,施華洛婚紗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SWAROVSKI」、「SWARO」作為網域名稱,並應辦理註銷「http://www.swarov.com.tw」網域名稱的登記;也不得使用施華洛、施華洛世奇、SWAROVSKI、或天鵝圖的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他行銷物件,並需登報道歉。
施華洛世奇公司在76年起,就以SWAROVSKI及天鵝圖樣在各類商品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並由經濟部列為著名商標。該公司指控施華洛婚紗攝影從73年10月起,就藉附施華洛世奇公司的商譽營利,侵害該公司商標權,並違反公平法規定。
智慧法院審理後認定,施華洛婚紗及其網域名稱,涉及侵害施華洛世奇公司及天鵝圖商標,判決施華洛婚紗必須將全部涉及的侵害行為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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