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ron商標案奧迪上訴遭駁回

 

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2012年3月22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德商奧迪(AUDI AG)公司以「e-tron」商標,單獨申請使用在汽車等商品,因與我國已經註冊的「E-TON」商標構成近似,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奧迪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奧迪這件商標官司之所以失敗,重點在於奧迪並不是用AUDI,或者AUDI與「e-tron」的連結來申請奧迪汽車等商品的商標,而是單獨用「e-tron」來申請商標,因此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此一商標與先前已核准我國某廠商「E-TON」商標構成近似,不准其商標註冊。

奧迪打起商標官司後,先被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奧迪不服提起上訴,但因上訴理由並未說明智慧法院的判決有何違法之處,最高行政法院於是認定,奧迪提起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就將奧迪的上訴,裁定駁回。

民國99年5月間,奧迪是以「e-tron」商標,指定使用在「船舶及其零組件、飛機及其零組件、軌道車輛及其零組件、自行車及其零組件、汽車及其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及「遊戲器具及玩具」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智慧局認為奧迪的「e-tron」商標,與某廠商的「E-TON 」商標構成近似,並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因此不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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