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鼎創達(5304)的公司商標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廢止爭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鼎創達開具給客戶的統一發票,可以作為商標持續使用的證明,因此判決,鼎創達公司勝訴。
87年6月間,鼎創達公司(更名前為大霸電子)以「DBTEL」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程式設計、產品的結構設計」等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權利期間至108年6月止。
96年2月間,傅姓民眾卻以該商標已停用滿3年為由,向智慧局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智慧局審查後,100年1月間公布廢止鼎創達商標。鼎創達不服,在訴願不成後,向智慧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主持公道。
鼎創達公司指出,在93年1月與 D&B HOLDING公司簽訂「手機軟體授權使用契約」,約定自93年起1年間,同意將其所研發的手機軟體授權予D&B使用。
另與日本NEC,在94年簽訂開發協議,約定由鼎創達設計與開發NEC所需的硬體、軟體與工業設計等規格產品。
鼎創達既與NEC等公司簽訂提供服務,獲取利潤,並開具標示有該公司註冊商標的統一發票給NEC台灣分公司等,可見並沒有傅某所指停用商標的情事。
但智慧局主張,鼎創達所提出商業發票上的品名記載為備件、工具費、其他費用,或屬商品購買的內容、或定義過於籠統無法知悉服務內容,不能認定該註冊商標有使用於指定服務的事實。
不過,智慧法院審理認為,智慧局在97年公布的註冊商標使用注意事項規定: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可以檢送的證據包括標示有服務商標圖樣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等都可為證明文件。
法院因此認定,智慧局的主張,不足採信,判決鼎創達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智慧局若不服判決,可提出上訴。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