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嘉turbo 3D商標 不得註冊

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2012年1月11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技嘉科技申請註冊「Turbo 3D及圖」為商標,卻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駁回,雙方打起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技嘉敗訴。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技嘉所申請的商標,違反商標法不得註冊的規定,智慧局核駁其商標申請註冊,依法有據。

根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係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

99年3月間,技嘉科技以「Turbo 3D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主機板」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在100年1月聲明外文「Turbo 3D」不在專用之列。

智慧局認為,該商標的外文「Turbo 3D」給予消費者有「三維圖形渦輪引擎」的意思,指定使用在電腦主機板商品上,整體圖樣予人對電腦進行三維圖形程式時具有加速功能的印象,且聲明「Turbo 3D」不在專用之列,不符合商標法規定,因此核駁技嘉的商標註冊申請。

技嘉主張,「Turbo 」一字有諸多具商品有關功能說明的商標註冊,例如「TurboBook 」登記使用於筆記型電腦、「eTurboTouch 」登記使用於觸控螢幕、觸控面板等,而該公司的商標相較於其他已登記的商標,更直接說明商品的有關功能,智慧局竟然不准許該公司商標註冊,可見智慧局的審查標準前後不一。

法院認為,TurboBook等已獲准的商標,縱然與技嘉所申請的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情形,也只能說這些商標准許註冊當否問題,不能因此比附援引,主張本件也應准許註冊。

技嘉又主張,在歐盟、瑞士、香港等十多國,已取得商標登記,並經長久大量使用,就算不具先天識別性,也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法院卻認為,因各國國情不同,審查標準不一,也不能因此即認為我國必須比照辦理,而准許技嘉的該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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