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火箭形象 寶馬被判侵權

中央社2011年12月23日 下午7:00
(中央社台北23日電)據新華網,寶馬(中國)汽車公司廣告使用「長征2F」火箭形象,被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提告;北京豐台法院一審判決寶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人民幣9萬元。

報導稱,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表示,院方已取得「長征2F」運載火箭圖形註冊商標所有權。寶馬(中國,BMW)公司未經許可,於2010年在雜誌中登了一則包含「長征2F」運載火箭的廣告。

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認為,寶馬(中國)公司擅自在廣告上使用與長征火箭商標相同標誌,且廣告畫面的位置、外觀、寓意顯著,是利用長征火箭知名度,吸引受眾注意力及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為此,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向法院提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對此,寶馬(中國)公司表示,公司與原告不存在競爭關係,廣告中使用火箭也屬公有領域,使用此圖形屬於合理使用社會資源。

寶馬(中國)公司強調,公司產品與品牌本身就享有很高知名度,沒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費者也不會造成混淆,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報導稱,法院審理認為,寶馬(中國)公司透過利用「長征2F」運載火箭形象,獲得了更有利市場競爭地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據報導,目前雙方均未對此表示是否上訴。10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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