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4日電)味全食品公司將礦泉水產品「i-water」註冊商標成功後,被認定與另一家淨水器品牌商標相似遭撤銷,味全不服提行政訴訟,智財法院日前判決味全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味全公司民國96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礦泉水品牌「i-water」商標成功;嘉賓國際公司認為與其註冊在先的淨水器「iWATER」商標相似,向智財局申請撤銷味全商標獲准,味全不服智財局的商標評定,提訴願遭駁,再提行政訴訟。
味全主張,嘉賓公司的「iWATER」商標僅在淨水器領域享有知名度,且兩者產品定位不同,連在量販店販售,都會被分別置於食品區及家電區,難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嘉賓公司認為,兩商品都是要滿足消費者飲用水的需求、用途相同,會讓消費者誤認兩者為同一系列商品,且在購物網站搜尋關鍵字時,發現兩商品置於同一頁面,與味全抗辯民眾難同時接觸兩者的說法不符。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商標讀音相同、僅有大小寫之分,相似程度高,且產品皆訴求飲水的便利性,服務近似;另嘉賓公司多次舉辦試飲活動,足讓消費者與飲用水產生聯結,非僅聯想到電器產品,民眾易誤認兩商標來源相同,或有授權等關係,因此裁定智財局撤銷有理,駁回味全之訴。全案仍可上訴。1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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