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腐 招投標不得限定品牌

作者: 記者林永富╱綜合報導 | 旺報2011年12月2日 上午5:30

旺報【記者林永富╱綜合報導】

據中國政府網昨天發布消息指出,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11月23日、30日分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等四部行政法規。為預防和懲治腐敗,明定招投標不得限特定品牌。

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針對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一些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領導幹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當事人互相串通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規定。

禁不合理排斥投標人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範圍。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都應當公開招標。

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範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供應商等。

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條例也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及個人提出的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的規定。招標結束後依法訂立的合同,主要條款應當與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禁非法干涉招標投標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有這些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會議還審議通過了3部法規,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草案)》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等。

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細化了應稅車船的範圍,明確了省級政府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遵循的原則,規定了機動船舶和遊艇的具體適用稅額,細化了稅收優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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