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賽車在車道上急速奔馳,超過300公里時速,光是用看的就讓人精神為之一振,風靡全球的一級方程式賽車,沒想到商標在台灣
竟然鬧出雙包。投訴業者柯先生:「既然智慧財產局讓它申請通過,因為它之前就已經通過這個商標了,它讓它通過,就證明不會混淆誤會之虞,那它通過了,我們去申請,理論也不同啊。」
拿出商標圖卡,投訴業者氣憤難平,因為明明早在民國80年左右,就有機油業者申請F-1商標,荷蘭官方F1廠商則是在96年申請註冊通過。但隔年當投訴業者用自行設計的商標註冊時,卻因為都有F1字樣,還有旁邊的賽車旗幟圖形太相似被打回票,讓業者匪夷所思。
記者:「你會不會搞混?」民眾:「應該不會,」記者:「覺得差在哪裏?」民眾:「標誌不太一樣,一看就不一樣,因為整個背景都不一樣,所以看得出來兩個是不同的商標。」
怎麼看都不像,怎麼會混淆,智財局強調,雖然現行法規是註冊主義,有先來後到的差別,但如果名氣落差太大,也必須列入審查範圍。智財局商標權組長李淑美:「一級方程式這個公司,它使用這個商標非常有名,一般消費者已經知道這個商標,所以我看到這個商標的時候,我就知道它是一級方程式公司,我不會再去跟前面商標產生聯想。」
從智財局審查法規看條文清楚寫明,除了商標相似度外,是否經營相關業務,消費者對商標的熟悉程度,也是判定重要標準,智慧財產局全照規定來,業者又比不過F1名氣又響亮,不服氣也只能吞到肚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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