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SANTA ROBERTA POLO」VS.「美商POLO」/POLO商標鬧雙包 英商敗訴

更新日期:2011/09/05 04:21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POLO商標在台鬧雙包,最後結果為英商敗訴!

香港英國保羅國際公司兩年多前註冊「SANTA ROBERTA POLO」商標,遭智慧財產局駁回,該公司主張,他們和美國波露.羅蘭公司的「POLO」系列商標,文字與外觀皆不同,應准予註冊,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美商「POLO」系列已註冊多年,識別性強,兩者商品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判英國保羅國際敗訴定讞。

商品須全數下架 總代理研商因應作法

「SANTA ROBERTA POLO」是帶有濃厚蘇格蘭風格和結合馬球運動的時尚品牌,在台北、高雄、台南有多家專賣店;依判決結果,英商的「POLO」系列商品應全數下架,改換無POLO商標,否則恐面臨違反商標法的民、刑事責任。

香港英國保羅國際公司的台灣總代理玉貿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玉寶昨天表示,已從律師獲悉判決結果,將和香港英國保羅國際公司與律師討論因應作法,目前尚無答案。

英國保羅國際於九十七年十二月間,在台欲註冊「SANTA ROBERTA POLO」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皮包、衣服、鞋子、襪子等商品上,但智慧財產局認定其商標與六十九年起陸續向我國申請註冊獲准的美商「POLO」系列商標,包括「POLO JEANS CO.」、「POLO BY RALPH LAUREN」、「POLO」等商標相似,駁回這件商標註冊申請案。

智財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判敗訴

英國保羅國際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認為外文「POLO」是代表「馬球」的常見單字,並非任何人獨創,識別性弱,且其商標和「POLO」系列商標比較,只有POLO字樣相同,無論整體文字、起首字母、主要部分均不相同,但智慧財產法院仍判英國保羅國際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最後仍判英商敗訴定讞。

律師彭志傑、林曜辰表示,英國保羅國際的相關商品必須下架,否則美商波露.羅蘭可以主張受侵權行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彭志傑並說,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若未獲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近似商標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廿萬以下罰金。

美國波露.羅蘭公司與英國保羅國際公司的產品都以馬球球員為圖案,其中波露.羅蘭的馬奔馳、球員單手舉桿,保羅國際公司的馬抬左蹄、球員低頭準備揮桿;兩者圖案不同,本案只在英文字母部分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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