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當商標 陸網站「阿里巴巴」敗訴

大陸最大的互聯網站「阿里巴巴」為進軍台灣市場,前年以「Find it. Make it. Sell it.」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失敗,提起訴願仍被駁回,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仍認為,此標語是廣告用語,不具辨識性,判阿里巴巴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阿里巴巴在2009年5月以「Find it. Make it. Sell it.」標語向智產局申請商標,將用於包括電子廣告牌、書籍、廣告設計、電視及娛樂節目製作等六類服務,智產局認為標語只是廣告,無辨識性,不予註冊,集團後來告上智財法院。

法官調查認為,標語即使用在廣告或節目,消費者還是難以辨別公司來源和內容,判阿里巴巴敗訴。

【2011/08/0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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