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桿POLO像舉桿POLO 註冊敗訴

2011年 05月11日

【孫友廉╱新北報導】英國保羅國際公司欲註冊「SANTA ROBERTA POLO」為商標,連續被智慧財產局和法院認定,文字SANTA ROBERTA POLO與早已註冊的美國波露羅蘭公司的「POLO」系列商標相似,容易造成混淆,昨判英國保羅國際公司敗訴。

嗆不公平將上訴

保羅國際台灣總代理玉貿公司老闆陳玉寶說:「不公平,將上訴。」她指出,以POLO註冊商標獲准案件相當多,該公司也獲准以「SANTA MONICA POLO」商標註冊,實在不知兩者差異性在哪?波露羅蘭台灣分部對此判決不表示意見。
保羅國際公司於二○○八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SANTA ROBERTA POLO」商標。智財局認為,近似美國波露羅蘭公司早已註冊的「POLO SPORT」、「POLO JEANS CO.」、「POLO」等十個系列商標,不准註冊。保羅國際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

商品雷同易誤認

智財法院認為,這兩個商標的重點在「POLO」這個字,民眾看到「SANTA ROBERTA POLO」商標也只會注意到「POLO」,會與波露羅蘭早已註冊的「POLO」混淆,且兩者又都登記在皮包、衣服等商品,更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有關聯,判決保羅國際敗訴。
美國波露羅蘭公司、英國保羅國際公司的產品都以馬球球員為圖案,乍看之下十分相似,差別是波露羅蘭公司的馬奔馳、球員單手舉桿;保羅國際公司的馬抬左蹄、球員低頭準備揮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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