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處理專利侵權 大陸有新法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去年底公布修正後的《專利行政執行辦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重點為:(一)各省及直轄市政府管理專利部門對跨省的或是執法遇疑難的專利侵權案件,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查處或支持;(二)各省及直轄市政府管理專利部門可委託市縣級政府查處專利侵權案件;(三)管理專利部門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應自立案日起四個月內結案;處理專利假冒案件,應自立案日起一個月內結案;(四)管理專利部門查封、扣押假冒產品,應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向當事人出具通知書;如案件情節複雜或欲給較重處罰,應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五)專利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請求管理專利部門調查取證。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的調查、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台灣專利法規規定由法院審理、決定;而大陸的專利法規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的處理採取雙軌制,除法院之外,政府的管理專利部門也有調查、排除侵害及施以行政處罰的權限,《專利行政執行辦法》即在規範管理專利部門處理專利侵權案件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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