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與「味香全」商標異議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公布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兩者商標無論外觀、讀音或觀念上的近似程度,都不足以影響消費者辨認,宣判味全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味全雖主張兩者商標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屬於普通日常消費品、單價低廉,消費者多為一般家庭主婦,應較無法區別兩者商標的差異,恐導致消費者混淆。
判決指出,但其實兩者在實際交易時,「味香全」商標使用橘色為底,內置白色及深藍色圖形的彩色圖樣,「味全」則未曾使用過這類顏色組合,應不至影響消費者誤認,或誤認兩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係。全案為莊巖食品公司於民國96年以「味香全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麻油、茶仔油、苦茶油及花生油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但味全認為「味香全」商標與該公司商標近似,向智財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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