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蘋果公司用「Apple」為商標行銷電腦具全球高知名,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連台灣中南部鄉下人也知道,唯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只要是商品不同,用Apple這個字申請作為商標,「不構成近似」而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智慧財產法院不能苟同,判決美商蘋果勝訴。
智慧法院的判決,除撤銷經濟部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外,還命令智慧財產局作成美商蘋果所提商標異議申請,要作成「異議成立」,並撤銷智慧局原先核准給台灣廠商山寶傳播公司的「Apple Line」商標註冊。
高雄市山寶傳播公司在2007年用「Apple Line及圖」向智慧局提出兩件註冊商標的申請,一件是衣褲、鞋子等20種商品;另一件指定使用在皮夾、旅行袋等20種商品,並都獲准註冊。
美商蘋果知悉後認為,智慧局核准山寶的商標,與蘋果的商標「Apple蘋果」、「Apple Press」等6種商標相同或近似,違反商標法,有導致公眾混淆誤認等規定,因此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聲明。
智慧局認為,山寶商標的蘋果圖形是結合音符圖形的特殊設計,與美商蘋果的商標有缺口的蘋果設計圖,已經有差別,加上兩者間還有外文「Line」與「Press」,不致造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
智慧法院的看法卻完全不同,判決書指出,跟在Apple英文字樣後的「Line」與「Press」的差異,不是兩商標最重要的識別部分,不足以撼動Apple與蘋果圖樣整體印象近似的部分。
智慧法院法官指出,蘋果公司的Apple已成為全球性著名商標,而山寶的商標是在蘋果公司獲得商標之後,縱使Apple在我中南部也具有一定知名度,兩者知名度差距還是很大,山寶在Apple商標已具全球高知名度後,再使用近似的商標,難說沒有「攀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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