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著名的太陽能公司,弗騰控股公司(更名前為德國商太陽能維勒公司),以「光子」的英文名稱「Photon」,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未獲核准案,智慧局認定弗騰的商標不具識別性。但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智慧局的認定有誤,判決智慧局應依法院的判決見解另作處分。
2008年8月間,弗騰控股以「Photon設計圖」商標,指定用在「收集太陽能並蓄積其能量用以發電的太陽能收集器;蓄電器、電纜」、「能源產出之處理服務」及「關於再生能源領域的科學及技術的研究與產品開發設計服務;等多項商品及服務,向被智慧局請註冊。
智慧局審查認為,Photon這個英文字為光子之意,很普遍的名詞,不具商標的識別性,因此在2010年1月間核定,不准弗騰以此英文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智慧法院第二庭審判長陳忠行,及蔡惠如與熊誦梅等合議庭法官看法不同,合議庭指出,智慧局用另一個尚有斟酌必要,但已註冊的「THOMAS&BETTS/PHOTON」商標為例,來認定弗騰用Photon作商標不具識別性,有待商洽。
而且,弗騰所指定申請的商品及服務,尚包括電腦軟體與硬體的設計與開發,其與「光子」(Photon)間有何關聯,智慧局也沒有說明理由,違反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應將理由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合議庭並認為,依據弗騰所提的證據,可知國內至少已有數十家相關的科技公司,參加弗騰使用Photon商標所舉行的會議,並訂購該公司所出版的雜誌,且其雜誌所刊載的內容相當廣泛。
同時,至少就Photon商標指定使用的關於再生能源領域的的科學及技術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提供技術研究及顧問服務等服務上,應可認定Photon商標在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成為代表弗騰所指定服務的標識,而具後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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