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國內廠商請求商標協處的案件總計有41件,智慧局長王美花強調,廠商請求協處之前,一定要在大陸已經有主張權利,我方才能協助廠商,不過文字相同、圖案不同或者是圖案相同、文字不同的近似案件,由於是屬地原則,「這個沒救!」。
王美花表示,41件中有7件並沒有通報協處,主要是因為廠商在大陸並未申請商標或專利的權利,在大陸沒有主張權利,當然智慧局就無法協處廠商,同時,部分廠商碰到大陸一些商標案,是文字相同、圖案不同或者是圖案相同,文字卻不同,大陸廠商確定沒有抄襲或搶註,只是比台灣廠商早一點申請到,這就是屬地原則,這種類似案件就沒有協處的空間。
另外,有25件正在協處中,廠商請求協處的較常見類型包括,我方廠商之商標遭到搶註,需請求陸方暫緩審議,並加速審查前一案搶註商標的異議或撤銷,此種情況,我國廠商如果去申請,因為前案已經註冊,肯定會被駁回,因此就要協助廠商去舉證,商標遭到搶註等。
另一種就是,智慧局已經核發商標權給我國廠商,廠商欲以相同商標在大陸申請,卻因為兩岸文化背景與語言差異,遭到大陸商標局以缺乏顯著特徵、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事由,而駁回廠商的申請。剩餘有9件則是通報後已經完成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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