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鐘錶業總會與美商K.SWISS公司的商標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破除一般對SWISS概認是指瑞士鐘錶的印象,廢棄原智慧財產法院對智慧財產局及美商K.SWISS公司所作敗訴判決,發回智慧法院更為審理。
民國96年K.SWISS公司以「K.SWISS &Shield Device」商標,指定用在鐘錶等商品,向智慧局註冊商標獲准。但瑞士鐘錶業總會獲悉後向智慧局提出「異議」,該總會主張,K.SWISS商標導致消費者將它與瑞士鐘錶聯想在一起,而發生混淆,不應准許它的商標註冊。
儘管K.SWISS過去是以產製靴鞋及衣服為業,但該公司此一申請表示已跨足鐘錶業,並無不可,智慧局因此不同意瑞士鐘錶業總會的異議。瑞士鐘錶業總會打起行政官司,去年獲得智慧財產法院的認同,判決勝訴。
智慧局與美商K.SWISS雙雙提起上訴,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廢棄智慧法院的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智慧法院原判決單以K.SWISS商標中有「SWISS」一字,就認定會造成消費者混沌,而無視K.SWISS商標圖樣並不是單純由外文SWISS所構成,尚有「K」字及盾牌斜紋圖形,這整體構圖對消費者而言是否足資區辨,應該重為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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