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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羊羊”賠我100萬 常熟商人狀告恒源祥 |
| 2010年12月08日 15:25:34 來源: 現代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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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羊羊”的廣告詞給恒源祥帶來廣為人知的知名度,但自去年年底起,恒源祥卻為“羊”所累,深陷“羊頭”商標糾紛。近日,常熟商人于文清將恒源祥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停止對其商標的侵權行為,並按侵權所獲利益連帶承擔人民幣100萬元賠償責任。昨天,常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一年前,著作權糾紛恒源祥撤訴 據了解,于文清是常熟的一名私企老板,他擁有的江蘇興業龍服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1年他與恒源祥集團簽訂了一份“特許加盟生產合同”,開始代理恒源祥品牌的夾克、休閒羽絨服等產品的生產、銷售,公司隨之發展壯大。不過,此後興業龍公司因違規生產恒源祥假冒商標,多次被哈爾濱、上海、成都等地工商查處,2006年3月,恒源祥決定將興業龍從代工名單中剔除,雙方結束了合作關係。 此時,于文清的興業龍公司已經有數百人的規模,他早已打算做自己的品牌。一個在當時不為人知的事實是,2001年11月,興業龍公司向國家商標總局注冊了一個羊頭圖案的商標圖案,2003年注冊成功,2004年由公司轉讓給了于文清個人。與恒源祥的合作結束後,興業龍公司就開始大量使用該羊頭圖案作為商標圖案印制在公司生產的服飾產品上。 早在2009年11月,于文清在北京起訴恒源祥商標侵權,索賠額高達1000萬元。恒源祥集團不甘示弱,一個月後就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訴于文清侵犯其“羊頭”圖案的著作權,索賠50萬元。兩起知識產權訴訟針鋒相對,且訴訟標的巨大,2010年1月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原、被告雙方爭論焦點在于:該羊頭圖案到底是恒源祥集團的獨創,還是原先就存在。 原告恒源祥集團認為,羊頭圖案是該公司工程師于1997年設計,作為企業文化予以推廣,後在襯衣、夾克、羊毛衫等服飾上使用。2002年,恒源祥集團對此進行版權登記。既然是恒源祥集團獨立完成的作品,就應當享有著作權。被告于文清和常熟興業龍公司則認為,本公司產品上使用的羊頭圖案,是商朝青銅器上“羊”字的銘文,所以恒源祥集團對此不擁有著作權。 之後不久,有媒體報道稱,恒源祥集團主動向常熟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其理由是需要繼續收集證據。而針對恒源祥的撤訴,于文清的代理律師表示將繼續保持對恒源祥的商標侵權索賠。 一年後,恒源祥被訴遭百萬索賠 時隔一年時間,于文清就恒源祥商標侵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訴。昨天上午,常熟市人民法院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文清將恒源祥襯衫江蘇營銷部門市部負責人季建元、恒源祥(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恒源祥服飾有限公司三者作為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于文清訴求江蘇恒源祥服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請求法院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判令三被告按侵權所獲利益連帶承擔人民幣100萬元賠償責任;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為本案所支出的公證費、保全證據費用、律師費以及其他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7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上,原告出示了多組證據。 恒源祥方面則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季建元本人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也沒有證據顯示被訴侵權的產品是江蘇恒源祥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即使是江蘇恒源祥服飾生產的,也是其按照恒源祥集團的授權與要求來生產的,恒源祥集團是標志的使用人,江蘇恒源祥服飾有限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而恒源祥集團在1998年就已經開始使用標志,原告是作為恒源祥集團的代理商,明知恒源祥集團擁有標志而惡意搶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 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誰先使用了“羊頭”這個標志。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的注冊商標沒有異議,原告是否使用注冊商標及使用時間,與該商標權的成立並無關係,只是影響一些侵權賠償而已。 庭審從早上9點開始進行到下午4點半左右。法庭將擇日對本案作出宣判。(何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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