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Apple*Love商標爭訟 蘋果告贏智慧局

2010-06-15 01:17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蘋果與APPLE CENTER的商標異議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美商蘋果公司勝訴。判決書指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Apple*Love」商標是一名黃姓民眾,在2007年5月間,指定用在「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蘋果公司發現後認為,「Apple*Love」商標有與該公司商標相同、近似等情況,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而誤以為是同一公司商標,依商標法規定不宜核准其商標的註冊。因此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不料,智慧局審查結果是以「異議不成立」處分。  

智慧法院審理後認為,智慧局單以字型結構,認定「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的商標圖樣不近似,應有違誤。  判決指出,「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商標,都有指定使用在電腦上的服務與商品,因此,從「Apple*Love」字義上看,易使人誤認這兩商標的商品與服務出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服務為同一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以致於有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商標註冊的情形。  法院最後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並判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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