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喬不攏 山寨遊走灰色地帶 

  • 2010-03-14
  • 中國時報
  • 【陳宥臻/台北報導】

經濟部、公平會各持己見,徒令投機業者坐收暴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希望修改公平法,期能普遍性懲處投機業者,又不會使業者因罰則太高而倒閉;公平交易委員會則希望由商標法來規範,不只保謢明確仿冒品案件,還將裝潢與使用色系納入未註冊商標侵權範圍。但雙方歧見迄今喬不攏,讓山寨版業者遊走灰色地帶,藉著知名品牌魅力持續營利。

     不過,最近公平會態度強硬起來,將在本月底前召開委員會,討論修法事宜後,就會與智慧財產局協商,若雙方仍無共識,則將交由行政院協調。

     目前國內對山寨版產品案件,是以公平法第二十條等罰款或是刑事責任兩個途徑為主。智財局主委王美花表示,以公平法第二十條來看,最高罰則是二千五百萬元,由於金額高,通常對被檢舉的廠商,會以勸導方式處理,或是由公平法第廿四條規定的攀附商譽法則輕罰。

     但公平會解釋,很多區域性的店家,如之前被檢舉的新莊吮指王炸雞店,因模仿肯德基的炸雞桶造型,和相關店家風格設計,以公平法第廿四條法則,被罰鍰卅五萬元。金額之所以不高,是因為此店家屬於區域型商店,並沒有觸及全國性的購買影響力,且很多店家資本額只有五百萬元或是一千萬元,萬一罰太高,店家倒閉,就會阻礙國內中小企業的生存經營發展

     由於公平會和智財局歧見,已達數年之久。智財局認為,公平法的第二十條罰則太重,以致不輕易啟動;公平會則認為,這類案件應該交由智財局的商標法來規範,不應只是保護明確仿冒品的案子,應該將裝潢與使用色系,也要納入山寨版的未註冊商標侵權。

     面對智財局與公平會對國內山寨版商品處理與修法態度不一,讓不少山寨版業者可機有趁,躲藏在區域性角落,假借知名品牌持續賺取不法暴利,令「正宮」品牌商店業者防不勝防,間接造成國家形象受損。


 

仿店面 抄名牌 山寨版以假亂真  

  • 2010-03-14
  • 中國時報
  • 【陳宥臻/台北報導】

台灣昔日曾是仿冒王國,但現在商人不仿冒了,轉而推出跟國際名牌很雷同的「山寨版」商品,例如和名牌香奈兒有關塑身產品,或是與知名三明治連鎖店subway、炸雞店肯德基、企鵝牌服飾高度雷同店面及產品。國內品牌方面,也出現很像黑松沙士的飲料,甚至民眾手上拿的85度C咖啡,仔細看卻是89度C。

     這類台灣山寨版產品,攀附於知名品牌的名氣,屬於未註冊商標的範圍,業者不直接仿冒名牌,改以類似的包裝、裝潢風格、色系,或是在商品介紹中「牽拖」一下名牌,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本尊」。這類現象屬於未註冊商標的不公平競爭,因為知名商店只會註冊「商店品牌名稱」,不會註冊其裝潢和使用色系所致。

     近年來公平會接獲檢舉的山寨商品,日益趨多,以今年二月違反公平法的瘦身產品為例,業者在商品敘述中提及法國品牌香奈兒,以提高商品的品味象徵,就被要求下架和罰鍰。雖然此案侵權行為,看似微不足道,但還是被香奈兒駐海外的律師發現、檢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指出,美國知名三明治連鎖店subway的在台員工,離職後另起爐灶,開了一家裝潢風格近似subway的三明治店,路人若不仔細看,會真的以為是subway而進去用餐。

     另外,著名的炸雞店肯德基,去年被台灣的炸雞店業者,仿冒其炸雞桶造型和裝潢,以相同的色系吸引顧客,此案只受到公平法攀附商譽的第二十四條法則,輕判三十五萬元罰鍰。不只是餐飲食品業,著名的企鵝牌服飾,其註冊的企鵝肖像就被台灣業者仿製在文具用品上。

     據了解,國際廠商檢舉類似的未註明商標侵權案件時,常找不到對象控告而氣得跳腳。背後主因是它不是完全仿照品牌名稱和商品,因此「商標法」無法規範;若以公平法第二十條規定要求懲處,公平會並不會輕易採納,主要考量是罰款太高,恐影響中小企業生存。

     公平會解釋說,公平法第二十條最高罰則是二千五百萬元,會依商品不法利得、市場占有率、營業額和業者是否改正錯失的態度決定罰鍰多寡。

     簡單說,業者若侵犯未註冊商標,是憑運氣看被處罰的程度。例如市面曾上出現類似黑松沙士包裝的飲料產品,抄襲業者被以刑事案件提告;仿冒肯德基爺爺的炸雞店,則被以公平法裁定卅五萬元罰款,相當輕微。

 

仿冒設計感 智局怕無法可管

  • 2010-03-10
  • 工商時報
  •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仿冒不僅只於商標,有時產品設計感也是仿冒對象,像這幾件POLO衫形式、顏色相同,但衣服上廠牌卻不一樣,也是仿冒品另個特色。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會先前研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引發智慧局與專家學者的憂慮,主要是因為部分著名商標的產品外觀遭到刻意仿冒,雖然不是仿冒商標,但是仿冒其設計感,足以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立頓紅茶或美式餐飲業subway都因此吃過悶虧,若將法條刪除,將無法可管,智慧局因此建議保留公平法20條。

     智慧局長王美花舉例,立頓茶包上的標籤疑似被其他業者仿冒,由於不是直接仿冒商標,而是仿冒產品的設計感,立頓詢問,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此外,美式連鎖餐飲業subway,其店面裝潢與外觀就被subway離職員工刻意模仿,這種顯而易見的模仿,卻又刻意避開商標保護的範圍,均造成廠商的困擾。

     依據公平法第20條「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遭到侵權的廠商依20條文可提出賠償,不過由於其罰則最高可以求償到1,500萬元,侵權責任遠高於商標法,輕重顯然失衡,也讓公平會在運用此條文相當保守,公平會先前研議要刪除此條文,讓歐商非常感冒,甚至抱怨「台灣法律有漏洞」。

     王美花說,公平法的性質分為兩部分,第一個主要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第二則是反托拉斯,通常違反反托拉斯的罰則都很重,導致不公平競爭的罰則也連帶提高。

     她進一步說,商標法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較為明確,容易執行,卻無法涵蓋市場上不公平競爭行為,再者,商標法保障的範圍在於有取得商標的標的物,因此應該保留公平法第20條,以補足商標法未規範的部分。

     公平會前任委員曾主張刪除,但這次新任委員尚未提出異議,智慧局立刻向公平會建議保留20條文,不過建議修改罰則,目前正在等待公平會委員們作出最後決議。

     王美花說,一旦確定保留20條,會建議遭到侵權的廠商,依據商標法與公平法提出訴訟,因為被仿冒的不是商標,而是產品設計外觀,但由於產品包含商標在裡頭,所以一併提出,可望增加勝訴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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