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與廣東圣芳11年品牌之爭落幕?采樂回歸圣芳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世華財訊)
2009 / 12 / 22 星期二 11:18
1998年11月,強生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提出請求撤銷佛山圣芳“采樂”商標注冊申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對“采樂”商標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圣芳公司擁有在日化市場使用“采樂”商標的合法權利。
據新華社12月22日報道,美國強生公司與廣東佛山圣芳公司長達11年的跨世紀馬拉松爭議終于有了最終結果。記者在日前舉行的“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對“采樂”商標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圣芳公司擁有在日化市場使用“采樂”商標的合法權利。
有關專家表示,這個案件,從裁定到撤銷,從撤銷到續展,時間跨度之長,反復之多,最終上升到最高法院,在中國商標權爭議訴訟史上是非常少見的。
1998年11月,強生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提出請求撤銷佛山圣芳“采樂”商標注冊申請。
1993年,強生的“采樂”(繁體)商標在中國獲核準注冊,核定使用范圍為第5類“人用局部抗菌劑”。1998年,佛山圣芳“采樂caile”商標獲有關方面核準,商標分類屬于“化妝品”類,產品范圍主要為洗發香波、護發素、洗面奶、牙膏等。
“強生的‘采樂’(繁體)和圣芳的‘采樂’有很大區別。兩個商標所屬類別不同,強生的只能用于藥品,圣芳的只能用于化妝品。”廣東群立弘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子奇說。
兩者似乎井水不犯河水。但強生公司提出了異議。1999年、2001年,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兩次作出終局裁定,駁回強生的申請,維持圣芳公司“采樂”商標的注冊。按照有關法規,對這一結果當事人不得復議,也不得提起訴訟。但強生于2002年第三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商評委作出撤銷圣芳“采樂”商標的裁定。圣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07年5月、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維持商評委2005年裁定的判決。
2008年5月,圣芳公司啟動最后的司法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兵說,圣芳與強生案件時間長、反復多,在商標權爭議案中是極其少見的。他說,知識產權強國才是經濟強國。當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雖在增強,但還遠遠不夠,保護自主知識產權亟須培育企業的保護意識、抗爭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