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妮Jo Jo ba商標敗訴 需銷註
著名的牛仔褲商標JOJO JEANS,在7年多前爆發貴婷公司的「NATURALLY JOJO」與歐妮公司的「Jo Jo ba」商標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確定。智慧局將因此必須將核准給歐妮的「Jo Jo ba」商標撤銷註冊。
民國91年6月7日歐妮以「Jo Jo ba」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代理國內外廠商的服飾及其配件商品的經銷業務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不過設址於內湖基湖路的貴婷國際流行服飾公司認為,歐妮的「Jo Jo ba」商標申請註冊,違反當時商標法有關商標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情況,不得申請註冊,因而提出異議,但智慧局在92年9月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貴婷隨後另以歐妮的「Jo Jo ba」商標,與該公司「NATURALLY JOJO」商標及實際使用的「JOJO JEANS」、「JOJO」等系列商標構成近似提起異議,但智慧局又在94年11月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貴婷於是與智慧局對簿公堂。
96年6月2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貴婷與智慧局的商標異議事件完成審理,判決智慧局敗訴;判決主文並指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註冊歐妮的「Jo Jo ba」商標的處分。
智慧局認為,兩家公司商標固屬構成近似的商標,也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但兩公司商標各具知名度,且兩者商品在市場已併存的事實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而無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自然不適用商標近似或相同而不得註冊的規定。
歐妮也主張,歐妮的「Jo Jo ba」商標,中文原意為植物蠟的一種;而貴婷的NATURALLY中文是指自然地,二者觀念相異。此外,「Jo Jo ba」讀音為「ho-ho-ba」(西班牙發音),國內通常譯為「荷荷葩」,兩造讀音顯然不同。兩公司的商標,消費者可以輕易分辨其商品及服務為不同來源,因而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的違法」,於是智慧局與歐妮都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其等敗訴的原判決。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