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 上傳影片 供人下載罰500萬
2009年07月05日蘋果日報
民眾在電影院偷拍,再上傳網站供人下載,已嚴重違法,律師林銘龍指出,偷拍和下載行為,法律定義為「重製」,未經合法授權上傳網站供人下載,已違反《著作權法》,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甚至得併科500萬元罰金,還觸犯《商標法》和《刑法》偽造文書。
林銘龍表示,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重製後意圖銷售,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至200萬元罰金;如製成光碟,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至500萬元罰金。
散布重製物關3年
林銘龍說,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擅自公開播送、傳輸或展示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有些影片放映前會出現製作公司商標,連帶觸犯《商標法》。記者徐筱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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