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註明非正品 仍觸法
2009年06月26日蘋果日報
販售仿冒品,即使事先聲明,依然觸法。基隆吳小姐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仿冒名牌手提包,已註明非正品,卻遭警方查緝要求到案說明,她質疑,「有事先聲明非正品就不違法吧?」不過律師指出,販售仿冒品就已違法,須負民、刑事責任。
侵權可囚一年
吳小姐抱怨,5月初她在網路拍賣平台刊登廣告,出售仿冒名牌手提包,並在網頁註明「非正品」,沒想到卻遭警方以釣魚方式買下,發公文要求她到案說明。她認為有事先揭露非正品這項產品訊息,應沒有違法。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芳萱指出,販售仿冒品「當然違法」,依法須負民、刑事責任,即使事先聲明也不能免責,刑事方面,依《商標法》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民事方面,則由法院視個案情形判定賠償責任。她提醒,若不慎觸法,應有誠意與遭侵權廠商達成民事和解,以利刑事判決時法院考量酌減其刑。
販售仿冒包,即使事先聲明非正品仍觸法。圖為查獲網路販售仿冒包集團。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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