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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強化保護商標 雙管齊下

作者: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2013年4月17日週三 台北標準時間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為強化商標權保護,大陸增訂懲罰性條款與加重處罰條款,在懲罰性條款中,法院自行判決賠償金,從現行的50萬元人民幣,增加至最高可處100萬元人民幣,且大陸工商總局透露,不排除會再往上調。

大陸現行的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的賠償金,是以侵權人所獲利益作為計算依據。

大陸工商總局商標局法律事務處長原琪表示,由於美、日相當關注賠償問題,再加上目前反覆侵權行為嚴重,5年內就有2次侵權紀錄,頻率相當高,所以這次修法將加重處罰條款。也就是將依據侵權人利益,最高乘上3倍賠償金。

同時,新增懲罰性條款,若遇到無法計算侵權利益時,將交由法院按照情節判決賠償金,從50萬元人民幣,增加至100萬元人民幣。不過原琪說,目前外界認為仍然太低,因此不排除會再往上調。

同時,為了杜絕惡意異議,大陸也限縮異議提出者的資格,從任何人均可提出,限縮為必須是已使用商標者或是利害關係人。

所謂的異議,現行大陸商標法規定,工商總局凡是初步審查通過該廠商申請商標權,將會對外公告3個月,若無人提出異議,就會正式核准商標。

原琪表示,不過有「極端聰明」的人會利用這項規定,刻意針對某家廠商提出異議,甚至項目高達51項,通常會提出惡意異議,可能是競爭對手,或有心人用來索取不當利益。

我方智慧局說,先前也接獲台商反應,有遇到類似情況,有人竟在3個月期滿前一天提出異議。

據了解,通常廠商遇到惡意異議,也只能「私下解決」,若尋求其他法律管道,可能緩不濟急。

有鑑於此,大陸因此限制提出異議對象的資格。我方智慧局認為,此舉有助於解決台商遭到惡意異議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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