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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標介紹

非傳統商標介紹~

  以往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平面商標較為大家所熟悉,然而廠商在面對競爭激烈的市場,如何加深消費者對商標的熟悉度及忠誠度已成為其重要之行銷策略,從而依使用取得識別性之商標或立體形狀、聲音及顏色等新型態商標應運而生。這些商標如果在交易上能夠成為表彰申請人商品之標識,並可以藉之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復無違反商標法其他註冊之要件,即可獲准註冊,取得商標權。

依使用取得識別性之商標

商標說明:商標是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誌。申請註冊之商標,應足以使相關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至於是否已成為商標?是否能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係依一般社會通念、交易情形及同業間,就該類商品之實際使用狀況等綜合考量判斷。

  有關以各式線條顏色交織組成之圖案, 使用於布料等相關商品上,依一般社會通念,僅係布料商品普通使用之花紋圖案,原本不具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識別力 。但是英商 布拜里公司的 「 BURBERRYS CHECK」商標申請註冊之初,即檢附一百四十餘年以來,以黑、紅、米色相間交織圖案作為其商品之基本圖樣, 表彰其生產製造之衣服、皮包、服飾配件等商品,經常利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傳廣告,並相繼於法國、美國、義大利、澳洲、加拿大、丹麥、西班牙、瑞士等國以 「 BURBERRYS CHECK」商標申請註冊,並於我國知名飯店及百貨公司設置精品店促銷,該「BURBERRYS CHECK」圖樣因申請人 布拜里公司長期 廣泛使用行銷,足以認定 具備商標識別之功能,因此,在八十九年間獲准商標註冊。

  「 BURBERRYS CHECK」商標分別取得註冊第九0六一九二號及第九0五九三0號二件商標,指定使用於「皮包、皮夾、衣服、背心、大衣、皮鞋、圍巾...」等商品,其商標權依商標法第七章及第九章規定受保護,未經同意使用有致混淆誤認之商標者,除應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責任外,另應負公訴之刑事責任。

  目前涉 「 BURBERRYS CHECK」商標權侵害之案件,因發生混淆誤認之程度不同,案情有異,部分案件獲判無罪,但已被判有罪的案件,也不在少數,各地法院均可查到,網路上誤傳「BURBERRYS CHECK」商標權不存在,『被捉也是無罪的...』的消息,本局已透局網站加以澄清,並提醒相關業者或代理商應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以免無端惹來官司纏身。

 

 

 

商標說明:本件申請人英商帝格斯辛普遜集團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於1934年發表了「DAKS TOP」, 是一種腰部配上鬆緊帶的寬鬆褲,奠定了西服定製的地位,也促使「DAKS」品牌的誕生,1936年該公商成為伊利莎白女王 及查爾斯王子等的指定服裝商,自1956年以後便一直是英國皇家的指定購買店,因而建立了「DAKS」在英國品牌名聲,並擁有自己的「HOUSE CHECK」及「TARTAN」格線設計。「HOUSE CHECK」係由黑色、深紅色及淺紅色線條及米色底交錯而成 之西楊棋盤格子圖案所構成,其系列產品並延伸至皮包、手提箱商品。自1984年起,其商標產品即經由商標授權國內外公司進行各種產品之產銷,並於全省各大百貨公司設置專櫃促銷,1995年至2000年在台灣之產品銷售金額高達新台幣貳億多 元,並透過國內民生報、聯合晚報、勁報、中國時報、星報、財訊、「TIME」雜誌、「VOGUE」雜誌、「Esquire」雜誌、 「BAZAAR哈潑時尚」雜誌等報章雜誌加以廣告促銷,該商標已取得日本、英國、南非、南韓等國家之商標註冊,依申請人 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查認為該「HOUSE CHECK」商標業經申請人之使用,足以使國內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申請人營業 上商品之識別標識。

 

 

 

 商標說明:本件格子設計圖早於西元1888年即由申請人公司之創始人路易之子喬治路易所設計創用。申請人於1996年 重新將該圖樣作為商標使用於新款之各式旅行箱、公文箱、背包、鞋類等商品,申請人檢送商標品牌歷史型錄、1996年至1997年 宣傳計劃書、國內外雜誌廣告及廣告金額統計數,並於國內報章雜誌如經濟日報、民生報、中國時報、電視週刊、聯合報、自立 早報、聯合晚報、BAZAAR雜誌、韻雜誌、黛雜誌、美麗佳人雜誌、茉莉雜誌等刊登促銷廣告,另以商標 形態印製「全世界反仿冒型錄小冊」等,陸續於法國、紐西蘭、安道爾、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南韓、加拿大、澳大利亞、 日本等國家獲准註冊商標,依其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查認為該商標業經申請人之使用,足以使國內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申請 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

立體商標

  所謂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而言,其與傳統平面商標最大的不同,即在於商標表現的型態具有三維特質,而非僅單純的平面。立體商標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大家所熟悉的「麥當勞叔叔」、「肯德基上校」等,都是受到註冊保護的立體商標。由於國內企業或民眾對於如何取得立體商標註冊還不甚瞭解,本局除於93年6月10日發布「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外,現更將以案例介紹之方式加強宣導,俾使商標權獲得更周延之保護。

商標說明:本件饒具創意及趣味的羊型酒瓶,為國內第一件獲准註冊的立體商標。根據商標權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該立體圖案主要係取古字吉祥之意,並象徵吉祥如意、事事順心。經本局審查後,認為其符合識別性、非功能性且未與其他申請在先或獲准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因此依法准予註冊。  

 

 

商標說明:本件商標圖樣外觀為略帶圓形四柱體之瓶身,整體表面均刻鑿成凹凸立體之龜甲形狀。依據商標權人日商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角瓶本身原本並無特殊名字,僅於其上印製「SUNTORY WHISKY」標記,但隨著逐漸受到歡迎,有消費者膩稱特殊的龜甲刻紋為「角瓶」;該公司遂從善如流,將這瓶以「龜齡萬年」為瓶身設計之威士忌定名為「角瓶」。
  據商標權人稱,第一瓶角瓶係西元1937年10月8日所生產;1994年台灣開放威士忌進口後,即開始於各大平面媒體,如:時報週刊、酒客、美華報導、商業周刊、錢櫃雜誌上刊登大量廣告,本件商標之廣告數量於1996、1997、1998年威士忌酒商品中均名列前茅;並創下優異的銷售實績,1997.8~1998.2酒客雜誌之販售情報中顯示,本件商標商品於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福客多、OK便利商店之威士忌銷售量均排名第一或第二。靈活的行銷手法與膾炙人口的廣告作品,成功創造出一股日本威士忌的熱潮,也讓日本威士忌獨特的圓潤順口順利在台灣生根。1998年6月曾委託「模範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台灣地區消費者作「三得利角瓶外觀辨識度調查報告」,報告中除顯示本件商標已享有極高知名度外,其中對於564位知悉本件商標商品之消費者,問及本件商標商品之瓶身造型及標籤特徵時,有高達72.5%的消費者表示「龜甲狀長方型瓶身」之設計為本件商標商品特徵。
  本局經審查後,認本件因其特殊設計下,已具作為立體商標之識別性,且無商品說明之情事,再加上本件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大量使用下,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有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因此依法准予註冊。

 

 

 商標說明:本件立體商標主要是由三隻栩栩如生之胡錦鳥併排站立於樹幹的橫枝上,其橫枝上並標示有「VIEWSONIC」的紅色字樣,而三隻胡錦鳥中,除左右兩隻是以紅、藍、靛、黃四色構成,中央的胡錦鳥則以靛、藍、紫、黃四色所構成。
  ViewSonic美商優派集團旗下的產品線共有四大系列:(一)CRT彩色顯示器(二)LCD彩色液晶顯示器(三)全系列投影機(四)無線通訊產品。於西元1990年在競爭激烈的美國資訊市場自創品牌,秉持其對市場的敏銳觀察及先知灼見,在短短十年之間,將ViewSonic版圖延伸至歐、美、亞、非、洋五大洲,成為視訊科技的領導者,寫下一頁華人在美國創業成功的傳奇。1999年及2000年ViewSonic即以充足的技術支援與完整的售後服務,榮獲美國Computer Reseller News (CRN)行銷通路的冠軍寶座 (Channel Champion)。ViewSonic集團找尋一個可以符合代表友善、人性化及舒適感的標誌。自創辦以來,全球設有超過30個分公司與辦事處,年營收超過10億美金,位居視訊科技之領導地位,為今日的商業、網際網路、教育和影音娛樂市場提供了多元化的顯示設備選擇,除了在原有的顯示設備產品,如顯示器及投影機的品質堅持與技術的創新外,在後PC時代的來臨,無線通訊產品及高解析度電視將取代PC而躍升為主角之際,ViewSonic亦將掌握契機結合視訊與通訊科技。
  本件結合胡錦鳥設計圖形之「ViewSonic」商標,業經申請人長期廣泛使用於顯示器及其相關週邊產品,且申請人於89、90年間業以相同之平面商標分別於第9類(原第72類)、第14類、第16類、第18類、第20類、第24類、第26類、第41類及第42類取得多件商標之註冊。

 

 

 

顏色商標

  所謂顏色商標指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是以,一般平面設計圖樣有固定的圖形形狀且施予顏色,應屬圖形商標而非顏色商標,二者並不相同。

商標說明:美商吉列公司以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之圓柱體圖形使用於各種大小電池,美商吉列公司之前手於一九七六年即在美國、澳大利亞申請商標且於一九八○年獲准註冊,並於一九七三年九月即開始在美國使用首揭顏色組合商標於指定商品上,並陸續於比利時、荷蘭、瑞士等十餘國家,註冊取得顏色組合商標。

  申請人持續在世界各地區積極促銷該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顏色組合之商標商品多年,於八十四年並在我國以「 DURACELL WORD WITH COLOR」(即該金銅、黑二色之組合之圖樣)獲准註冊在案,且在各報章媒體大量廣告行銷,其在台灣亦享有盛譽之事實,一九九八年在台灣總銷售額曾高達美金二千七百三十九萬九千元,在台灣市場佔有率有持續四年位居各著名品牌電池之龍頭,自一九九五年至二○○○年連續六年蟬連理想品牌第一名。

  依顏色組合商標申請註冊要點規定,顏色組合商標應具識別性,如經請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具使用資料證明之。本件申請人美商吉列公司,以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之圓柱體圖形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大小電池,註冊為顏色組合商標,依申請人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查認為該銅色及黑色二種顏色之顏色組合業經申請人之使用,足以使國內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符合顏色組合商標之申請要件。

 

 

 

  商標說明:本件顏色商標係以半弧型之橘、白、綠三色組合置於服務商品包裝、旗幟、車輛車體上,其圖樣上虛線部份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份。根據商標權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商標所表達之意義為「綠色:乃大榮的傳統色系,代表愛、和平、均衡。橘色:代表希望、活力、積極。半弧型之橘、白、綠三色組合即代表大榮永續經營、生生不息、圓融和諧、穩重真誠主動與效率的服務精神。」
  再據商標權人全球網路資料以觀,公司成立於1954年,資本額17萬,貨車10輛,發展迄今,資本額達49.7億,全省據點206處、員工人數4262人、車輛2793輛,並於2002年獲得經濟部評鑑為優良物流中心,市場遍及大中華,且強調大榮一日配365天全年無休之精神,其顏色組合商標之車輛、看板、旗幟,隨處可見,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成為營業服務之識別標識。
  本局經審查後,認本件顏色商標其設計理念,且經商標權人長期大量廣泛使用下,在交易上已成為營業服務之識別標識,有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因此依法准予註冊。

聲音商標

  所謂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其係以聽覺的而非視覺的方法,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來源,惟其商標識別性的判斷與其他商標態樣並無二致,亦須該聲音具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始得准予註冊。又聲音商標因非如平面、立體、顏色商標可附著於商品或服務場所、或直接表達,需透過媒介物始得予以傳達,因此如何使聲音與其所標示商品或服務相結合,而具有識別之功能,自有賴於業者積極之使用與宣傳。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1AqysgsU0o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TTA4MgBO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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