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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經部:識別性標識皆可註冊
2011年 05月10日【黃馨儀╱台北報導】繼業者可「聲音」向智慧局申請專利商標註冊後,昨立院經委會初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除功能性、一般性的開關機畫面外,未來只要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包括文字、圖形、顏色、動態、聲音等,皆可申請商標註冊。
王美花舉例,如手機大廠NOKIA之前以「大手牽小手」的開關機畫面,在多國取得商標權,未來若有意願,亦可向智慧局提出申請。
而將來若三讀通過,以後連業者自行設計或具創意巧思的圖案、商標或雷射商標,皆可向智慧局申請專利權。
將研擬氣味部分專利
而在氣味部分,則因目前許多國家亦無訂定出標準,智慧局也將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來處理。
王美花透露:「日前美國蘋果曾向智慧局遞件,申請將i
Phone上的圓形按鈕納入專利,但由於智慧局認為若通過申請,不但對其他業者有壟斷之虞,標準可能也過於嚴苛,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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