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 網拍賣仿冒品 有法可罰
虛擬平台販賣仿冒品將有法可管!立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商標法」,新增廠商在網拍或電視購物等虛擬平台販賣仿冒品,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換言之,網拍業者販賣仿冒品恐怕會吃上官司。
昨日的審查會,備受關注的是商標法第5條第2項,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過去在網拍販賣仿冒品有遭到權利人控告侵害商標權,有些法官認為沒有「實體陳列」,不構成侵權,但有些判決則認為有侵權,顯然司法判決產生爭議,所以智慧局特別把這種行為納入侵權範圍,期盼終止爭議。
此外,前兩年發生專櫃小姐網拍販賣假柏金包,被判賠償愛馬仕2億5千萬元,主要是商標法第71條,「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千500倍之金額」。一個柏金包定價50萬元,乘上500倍,才會讓賠償金高達上億元。有鑑於此,智慧局這次主動刪除下限500倍。
另外,智慧局也擴大商標權之標的物,新增動態與全像圖,王美花舉例,nokia的開機動態畫面,是具有高度識別性,這種就可以納入動態商標權。全像圖就類似雷射標章,因為角度變化而可以產生圖像變化,例如信用卡上雷射貼紙。
原本智慧局把氣味納入商標權之標的物,但後來行政院認為,先進國家並沒有具體的審查機制,將會造成法律不確定性。王美花說,未來可能會傾向研擬行政命令,因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