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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休閒小站 肯塔基商標興訟敗訴
KFC與DFC這兩組英文字近似到消費者無法分辨其不同嗎?美商肯塔基炸雞公司跨海來台,與台中休閒小站打此一商標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日昨裁定,駁回肯塔基炸雞公司上訴;該公司兩審官司都敗訴。台中休閒小站天外飛來的官司,總算平安落幕。
台中休閒小站是在91年10月18日以「DFC及圖」為服務標章,指定使用在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的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飯店、酒吧及泡沫紅茶店等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92年11月14日,肯塔基炸雞公司認為,智慧局核准給台中休閒小站的服務標章,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登記的規定,對台中休閒小站的商標DFC提起異議,但智慧局認為台中休閒小站申請的是聯合服務標章,為獨立商標所以逕予註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對肯塔基炸雞公司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5年10月18日指出,這兩商標就算是一般人也不會混同誤認,而兩組英文字排列在一起,也不會給人有相近之處。因此判決,肯塔基敗訴。
肯塔基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過該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該上訴請求。肯塔基的商標異議訴訟,因此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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