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拖把打敗吸塵器!昌哲公司以「驅塵式」註冊商標後,在購物頻道販售吸塵器,但因與花仙子公司的「驅塵氏」類似遭撤銷,昌哲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仍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法院調查,昌哲公司在96年8月以「驅塵式及CHEERS」為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於吸塵器產品,但花仙子公司後來向智財局提出異議,稱昌哲公司的商標與他們的「驅塵氏」類似,智財局審核之後認為有理由,撤銷昌哲公司的商標。
昌哲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他們的商標與花仙子的商標,前兩個字相同,是做為驅除灰塵之意,但他們的「式」是指方式,而花仙子的「氏」是指姓氏或家族,意義並不相同。
昌哲公司指出,他們取得商標後,立即透過電視購物開始銷售吸塵器,已經賣出八千多台,外界可知他們賣的是吸塵器,而花仙子的「驅塵氏」商標所賣的是以除塵紙、拖把及濕紙巾等,與他們販售的商品並不相同,並不會混淆,因此要求撤銷智財局處分。
而智財局則主張花仙子註冊的「驅塵氏」商標,早在七年前就在社會上流通,而且還是國內三大主流品牌之一,已經達到消費者普遍知悉的商標程度,而且兩個商標前兩字相同,第三個字讀音僅有些微差異,整體觀知仍會構成混淆。
智財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者商標近似度高,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標的混淆,因此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